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B. 本报告所述期间待决的诉讼案件

6. 法国国内的若干刑事诉讼程序(刚果共和国诉法国)

  130. 2002年12月9日,刚果提交一份请求书,对法国提起诉讼,诉请取消法国司法当局在收到一些团体针对刚果总统德尼•萨苏•恩格索、刚果内政部长皮埃尔•奥巴和包括刚果武装部队监察长诺尔贝特•达比拉将军在内的其他个人提出的指称他们犯下危害人类罪和酷刑罪的指控之后所采取的调查和起诉措施。请求书还指出,在那些程序中,莫城高等法院一名负责调查的法官已发出传票,要求刚果总统以证人身份接受询问。

  131. 刚果宣称,法国“自认为对刑事事项享有普遍管辖权,并自认为有权起诉和审判一个外国的内政部长,指控他为维持公共秩序而行使权力时犯下罪行”,此举违反了“一国不得在别国境内行使管辖权的原则,从而违反联合国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刚果还指出,法国签发传票,指示警察将刚果共和国总统作为案件证人进行询问,是侵犯了“外国国家元首的刑事豁免权,而这种豁免是得到国际法院判例承认的国际习惯法规则之一”。

  132. 刚果在请求书中表示,它根据《法院规则》第38条第5款,希望“以法兰西共和国的同意”作为法院具有管辖权的依据,而且它认为“法国肯定会给予同意”。法院根据该款的规定,将刚果的请求书转达给法国政府,同时在此阶段不采取进一步诉讼行动。

  133. 2003年4月11日,书记官处收到法国2003年4月8日的来信,内称法国“同意法院根据第38条第5款受理该请求书的管辖权”。此项同意使得本案可以登入法院案件总表并展开诉讼程序。法国在其信中还说,它对法院管辖权的同意有严格限制,仅适用于“刚果共和国所提出的诉请事项”,而“刚果人民共和国在请求书内提及的其与法兰西共和国于1974年1月1日签署的《合作条约》第2条不构成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依据”。

  134. 刚果的请求书附有一项指明临时措施的请求,“要求发出命令立即中止莫城高等法院负责调查的法官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

  135. 2003年4月28日和29日,法院就指明临时措施的请求举行了公开听讯。法院于2003年6月17日发出命令,宣布根据法院当时掌握的情况,无须行使《规约》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指明临时措施的权力。

  136. 刚果和法国在法院于2003年7月11日发出的命令所设定的期限内分别提交了诉状和辩诉状。

  137. 法院考虑到当事双方的同意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于2004年6月17日发出命令,核准刚果提出答辩状、法国提出复辩状,并设定了提交这些书状的期限。在连续4次请求延长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后,法院院长将刚果提交答辩状和法国提交复辩状的期限分别定为2006年7月11日和2008年8月11日。这些书状都已在这样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138. 法院考虑到当事双方的同意和案件的特殊情况,于2009年11月16日发出命令,其中特别引证《法院规则》第101条,核准刚果和法国再次先后提出书状。法院将两国提交书状的期限分别定为2010年2月16日和2010年5月17日,这些书状都已在这样规定的期限内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