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一、摘要

法院的组成

  1.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由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选出的15名法官组成,法官任期9年。法院法官每三年有三分之一须予以重选。下一次重选将于2011年最后一季度举行。

  2. 但应注意到,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托马斯•比尔根塔尔法官辞职,辞职于2010年9月6日生效,因此出现空缺。大会和安全理事会于2010年9月9日选出琼•多诺霍(美国)为法院成员,即刻生效。依照《法院规约》第十五条,多诺霍法官将任满比尔根塔尔法官未满任期,到2015年2月5日为止。

  3. 2011年7月31日,法院的组成如下:院长:小和田恒(日本);副院长:彼得•通卡(斯洛伐克);法官:阿卜杜勒•科罗马(塞拉利昂)、奥恩•肖卡特•哈苏奈(约旦)、布鲁诺•西马(德国)、龙尼•亚伯拉罕(法国)、肯尼斯•基思(新西兰)、贝尔纳多•塞普尔韦达-阿莫尔(墨西哥)、穆罕默德•本努纳(摩洛哥)、列昂尼德•斯科特尼科夫(俄罗斯联邦)、安东尼奥•奥古斯托•坎卡多•特林达德(巴西)、阿布杜勒卡维•艾哈迈德•优素福(索马里)、克里斯托弗•格林伍德(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薛捍勤(中国)和琼•多诺霍(美利坚合众国)。

  4. 法院书记官长为比利时国民菲利普•库弗勒先生。法院副书记官长为法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国民泰蕾兹•德圣法勒女士。

  5.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当事国选定的专案法官有28名,而行使相关责任的为18人(有时同一人被指派担任不止一个案件的专案法官)。

法院的作用

  6. 国际法院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普遍性国际法院。法院的管辖权有两个方面。

  7. 首先,法院须就各国行使主权自愿向其提交的争端作出裁决。在这方面,应当指出,截至2011年7月31日,有193个国家为《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其中66个国家根据《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向秘书长交存了承认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此外,约有300份双边或多边条约规定,在解决这些条约的适用或解释所引起的争端方面,法院具有管辖权。在特定争端案件中,法院的管辖权也可依据有关国家间订立的特别协定。最后,一国在向法院提交争端时,可按照《法院规则》第38条第5款,以请求书所针对国家有待作出或表示的同意作为法院具有管辖权的依据。如后一国家表示同意,则法院的管辖权即在表示同意之日确立(由此成为当事方同意的法院)。

  8. 其次,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也可就其活动范围内出现的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

提交法院的案件

  9.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向法院提起的有两个新案件。截至2011年7月31日,法院总表上所列诉讼案件有14个。1 截至该日,法院待决的咨询程序有一个。上述诉讼案件来自世界各地:四个案件为欧洲国家间的案件,四个为拉丁美洲国家间的案件,三个为非洲国家间的案件,一个为亚洲国家间的案件,其余两个为洲际性质。区域多样性再次显示了法院的普遍性。

  10. 这些案件所涉的问题极为多样:领土和海洋划界、环境问题、国家的管辖豁免、侵犯领土完整、种族歧视、侵犯人权、国际公约和条约的解释和适用等等。

  11. 提交法院的案件在事实及法律方面都越来越复杂。此外,这些案件还经常要分几个阶段处理,原因各异,例如被告对管辖权或可受理性提出初步反对意见,要求指明临时措施的请求必须作为紧急事项处理,有第三国请求参加诉讼等等。

主要司法事件(按时间顺序排列)

  12.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法院就五个诉讼案件举行了公开听讯。法院作了四项判决,发出了六项命令。法院院长发出了三项命令(见第102-108段)。

  13. 应刚果请求,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命令从总表上去除关于法国国内的若干刑事诉讼程序(刚果共和国诉法国)的案件(见第145和146段)。

  14. 11月18日,哥斯达黎加国在法院对尼加拉瓜启动诉讼程序,理由是“尼加拉瓜军队入侵、占领、使用哥斯达黎加领土,并违反一些国际公约和条约规定的尼加拉瓜对哥斯达黎加的义务”(关于尼加拉瓜在边界地区进行的某些活动(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的案件)。同日,哥斯达黎加还请求指明临时措施(见第231-244段)。

  15. 11月30日,法院就艾哈迈杜•萨迪奥•迪亚洛(几内亚共和国诉刚果民主共和国)一案作了判决。法院认定,刚果民主共和国在1995-1996年逮捕、拘留、驱逐迪亚洛先生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基本权利,但没有侵犯他作为Africom-Zaire公司和Africontainers-Zaire公司合伙人的直接权利(见第110-114段)。

  16. 2011年3月8日,法院就哥斯达黎加在关于尼加拉瓜在边界地区进行的某些活动(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的案件中提交的指明临时措施的请求发出了命令(见第231-244段)。法院在命令中指明了下列临时措施:

   ⑴ ……每一方均不应向包括caño在内的有争议领土派出或在那里继续驻留任何人员,无论是文职人员、警务人员还是安全人员;

   ⑵ ……尽管有上述第一点的要求,哥斯达黎加仍可派遣文职人员负责保护包括caño在内的有争议领土的环境,但以防止对领土所在湿地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的需要为限;哥斯达黎加应就这些行动与《拉姆萨尔公约》秘书处协商,事先通知尼加拉瓜,并尽最大努力与尼加拉瓜就此找到共同解决办法;

   ⑶ ……每一方均不应采取可能使法院审理的争端恶化或使之更难解决的任何行动;

   ⑷ ……每一方均应将其遵守上述临时措施的情况告知法院。

  17. 4月1日,法院就俄罗斯联邦在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适用(格鲁吉亚诉俄罗斯联邦)的案件中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作了判决。法院认定,法院对该争端的裁定没有管辖权。法院在其判决中“(1)(a)……驳回了俄罗斯联邦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b)……赞成俄罗斯联邦提出的第二项初步反对意见;(2)……认定法院无权审理格鲁吉亚2008年8月12日提出的请求书”(见第160-172段)。

  18. 2011年4月5日,法院应比利时王国的请求,命令从总表上去除关于民事和商事管辖权和判决的执行(比利时诉瑞士)的案件(见第218-224段)。

  19. 4月28日,柬埔寨王国向法院书记官处提交请求书,要求解释法院1962年6月15日关于柏威夏寺(柬埔寨诉泰国)一案的判决。柬埔寨在请求作出解释的同时还请求指明临时措施(见第245-258段)。

  20. 5月4日,法院就哥斯达黎加要求参加领土和海洋争端(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一案诉讼的请求书可受理性作了判决。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不能核准哥斯达黎加共和国依照《法院规约》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参加诉讼程序的请求”(见第126-144段)。

  21. 5月4日,法院还就洪都拉斯要求参加领土和海洋争端(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一案诉讼的请求书可受理性作了判决。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不能核准洪都拉斯共和国依照《法院规约》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要求作为当事方或非当事方参加诉讼程序的请求”(见第126-144段)。

  22. 7月4日,法院命令准许希腊作为非当事方参加国家管辖豁免(德国诉意大利)一案的诉讼(见第184-206段)。

  23. 7月18日,法院就柬埔寨在关于请求解释1962年6月15日对柏威夏寺(柬埔寨诉泰国)案所作判决(柬埔寨诉泰国)的案件中关于指明临时措施的请求作了裁决。法院在其命令中首先驳回泰国关于将案件从总表上去除的请求,随后指明下列临时措施:

   ⑴ ……当事双方均应立即从本命令第62段界定的临时非军事区撤出现有军事人员,不要在该非军事区派驻任何军事人员,也不要针对该区进行任何武装活动;

   ⑵ 泰国不应阻碍柬埔寨方面自由出入柏威夏寺或为该寺内的非军事人员供应新物品;

   ⑶ ……双方均应继续其在东盟框架内商定的合作,尤其是允许东盟指定的观察员进入临时非军事区;

   ⑷ ……双方均不得采取可能使法院审理的争端恶化或使之更难解决的任何行动。

  法院裁定,每一方均应将其遵守上述临时措施的情况告知法院,法院在就关于解释判决的请求作出判决之前,将继续处理作为本命令主题的事项(见第245-258段)。

法院持续工作量透视

  24. 2010/11司法年度是繁忙的一年,有四个案件在同时审理,2011/12司法年度也会安排得很满,尤其是因为在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期间,有两个新的诉讼案件提交法院审理。

  25. 法院之所以能够应付一直如此繁忙的活动,是因为法院近年来采取了多种步骤来提高效率,因而能够应对工作量的不断增加。法院不断重新审查其程序和工作方法,定期更新(2001年通过的)程序指引,供出庭国家使用。此外,法院还为自己设定了特别严格的听讯和评议时间表,这样就可以同时审理多个案件,并尽可能迅速地处理日趋增加的附带程序(请求指明临时措施、反诉、请求参加诉讼)。

  26. 法院已成功地清理了其积压的案件。考虑利用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的国家现在可以确信,一旦程序的书面阶段了结,法院就能及时开始口述程序。

人力资源:设立员额

  27. 由于荷兰增强反恐警戒,法院进行一次安保审计。为此,法院在其提交的2010-2011两年期预算中,请求增设四个员额,增强现有安保队伍,目前只有两名一般事务职类的安保工作人员。法院请求设立一个P-3职等安保干事员额,增设三个一般事务职类的警卫员额。2009年底,大会仅核准设立联合国秘书处安全和安保部认为必要的四个员额中的一个:一个警卫员额(一般事务职类)。法院感谢大会核准设立该员额,但重申增设其他员额对于改进安保工作的必要性。在2012-2013两年期预算中,法院再次请求设立一个P-3职等安保专家员额和一个一般事务职类(其他职等)安全信息助理员额。设立这些员额尤其将使法院能够加强安保队伍,履行传统职责,同时应对信息系统安全方面新的技术挑战。法院希望大会在2011年下半年审查法院下个两年期预算草案时将积极考虑这些请求。

  28. 法院在其2012-2013两年期预算中还请求在法律事务部设一P-2职等协理法律干事员额。需要设这一员额,是因为提交法院的案件越来越复杂(在事实和法律方面都是如此),附带程序数目增加(法院的法律事务部在处理附带程序方面发挥很大的作用),而且法院现在同时就多个案件进行评议(这意味着需要法律事务部协助的一些起草委员会在同时工作)。增设该员额将使法律事务部现有人员能更好地应对该部与法院审理的案件有关的法律职责的增加,使其能够及时协助法院的司法工作。新员额的任职人将主要从事该部负责的其他法律活动,例如起草外交函件和法院会议记录,筛选文件供发表,为书记官处其他各部门提供一般法律协助,尤其是与外部合同及工作人员雇用条件有关的协助。

  29. 法院在其2012-2013两年期预算中还寻求在出版处设一个一般事务职类(其他职等)助理员额。出版处目前有三个专业员额:一个处长(P-4)、两个校对员/制版员(P-3和P-2)。两个校对员/制版员各负责法院一种正式语文的工作。一段时间来已经很明确的是,为了确保更好地分配工作量,更加高效地处理与日俱增的出版请求,需要设一个一般事务职类的行政和编辑助理员额。新员额的任职人将为专业人员提供技术协助,特别是按照既定格式准备出版文本的电子版本,对文本进行排版检查,确保文本符合法院的风格和规则,确保对文本的任何进一步修改都能纳入最终待印文档,并为出版处汇编相关统计数据。

和平宫司法大会堂的现代化

  30. 法院提出请求后,已于2009年底从大会收到一笔数额不小的款项,用来在2010-2011两年期更换和更新其具有历史性的审判室(和平宫司法大会堂)以及附近房间(包括新闻发布室)的视听设备。法院将与拥有和平宫所有权的卡内基基金会合作,对这些厅室进行翻修。大会的拨款特别用于在法官席安装信息技术装置。近年来,所有国际法庭都已采用了这种技术,只有法院还没有采用。大会已核准经费的所有设备将在2011年底前购置。

“促进法治”

  31. 法院根据大会第65/32号决议再次发出的邀请,借此向大会提交年度报告的机会,“对[法院]目前促进法治的作用发表评论”。2008年2月,法院完成了法律事务厅编纂司发来的将被用来编写一份清单的调查问卷,其中的内容至今仍不过时。在这方面应当记住的是,国际法院作为一个法院,以及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占有特殊的地位。法院今年要再一次指出,法院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促进法治:法院按照作为《联合国宪章》整体构成部分的《规约》作出判决和提供咨询意见,并通过其出版物、多媒体产出和网站,确保全球尽可能多的人了解其所作的裁决。网站现在刊载法院以及其前身国际常设法院的全部判例。

  32. 法院成员、书记官长、新闻部和法律事务部经常介绍法院运作情况、法院的程序及其判例。此外,法院每年接待大批来访者。最后,法院还设有一个实习方案,让不同背景的学生能够熟悉本机构,并增进其国际法知识。

  33. 最后,国际法院欣见各国重申对法院解决争端的能力具有信心。在2011/12年度,法院将一如在2010/11年度一样,一丝不苟、不偏不倚地对待现有案件和将接到的案件。

注:

1  法院于1997年9月25日对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项目(匈牙利/斯洛伐克)一案作了判决。但是,此案在技术上仍然属于待决案件,原因是斯洛伐克于1998年9月向法院书记官处提出了请法院作出附加判决的请求。匈牙利在法院院长设定的期限1998年12月7日之前提出一份书面陈述,说明它对斯洛伐克请求作出附加判决一事的立场。当事方后来已就1997年判决的执行恢复谈判,并定期向法院通报谈判进展情况。

  法院于2005年12月对刚果境内的武装活动(刚果民主共和国诉卢旺达)一案作了判决。此案在技术上仍然属于待决案件,原因是根据判决规定的权利,如果当事方无法商定赔偿问题,可再次请法院裁定。

  最后,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对艾哈迈杜•萨迪奥•迪亚洛(几内亚共和国诉刚果民主共和国)一案作了判决。此案也仍留在法院总表上,原因是根据判决规定的权利,如果当事方无法商定刚果民主共和国应得到的赔偿数额,可再次请法院裁定(见本报告第110至114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