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二、法院的组织
A. 组成
34. 2011年7月31日,法院目前组成如下:院长:小和田恒;副院长:彼得•通卡;法官:阿卜杜勒•科罗马、奥恩•肖卡特•哈苏奈、布鲁诺•西马、龙尼•亚伯拉罕、肯尼斯•基思、贝尔纳多•塞普尔韦达•阿莫尔、穆罕默德•本努纳、列昂尼德•斯科特尼科夫、安东尼奥•奥古斯托•坎萨多•特林多德、阿布杜勒卡维•艾哈迈德•优素福、克里斯托弗•格林伍德、薛捍勤和琼•多诺霍。
35. 法院的书记官长为菲利普•库弗勒。副书记官长为泰蕾兹•德圣法勒。
36. 法院依照《规约》第二十九条每年设立一个简易程序分庭,其组成如下:
成员
小和田院长
通卡副院长
科罗马法官、西马法官和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
候补成员
斯科特尼科夫法官和格林伍德法官。
37. 在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项目(匈牙利/斯洛伐克)案中,由于通卡法官根据《法院规约》第二十四条自行回避,斯洛伐克选定克日什托夫•斯库比谢夫斯基为专案法官。2
38. 在艾哈迈杜•萨迪奥•迪亚洛(几内亚共和国诉刚果民主共和国)案中,几内亚选定艾哈迈德•马伊乌,刚果民主共和国选定奥古斯特•曼普亚•卡农卡•齐亚博为专案法官。
39. 在刚果境内的武装活动(刚果民主共和国诉乌干达)案中,刚果民主共和国选定乔•费尔赫芬,乌干达选定詹姆斯•卡特卡为专案法官。
40. 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适用(克罗地亚诉塞尔维亚)案中,克罗地亚选定布迪斯拉夫•武卡斯,塞尔维亚选定米伦科•克雷恰为专案法官。
41. 在领土和海洋争端(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中,尼加拉瓜选定乔治•加亚,哥伦比亚选定伊夫•福捷为专案法官,福捷辞职后,让-皮埃尔•科特担任专案法官。
42. 在法国国内的若干刑事诉讼程序(刚果共和国诉法国)案中,刚果选定让伊夫•德卡拉为专案法官。由于亚伯拉罕法官根据《法院规约》第二十四条自行回避,法国选定吉尔贝•纪尧姆为专案法官。
43. 在海洋争端(秘鲁诉智利)案中,秘鲁选定吉尔贝•纪尧姆,智利选定弗朗西斯科•奥雷戈•比库尼亚为专案法官。
44. 在空中喷洒除草剂(厄瓜多尔诉哥伦比亚)案中,厄瓜多尔选定劳尔•埃米利奥•比努埃萨,哥伦比亚选定让-皮埃尔•科特为专案法官。
45. 在《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适用(格鲁吉亚诉俄罗斯联邦)案中,格鲁吉亚选定乔治•加亚为专案法官。
46. 在1995年9月13日《临时协议》的适用(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诉希腊)案中,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选定布迪斯拉夫•武卡斯,希腊选定埃曼努埃尔•鲁库纳斯为专案法官。
47. 在国家管辖豁免(德国诉意大利)案中,意大利选定乔治•加亚为专案法官。
48. 在与起诉或引渡义务有关的问题(比利时诉塞内加尔)案中,比利时选定菲利普•基尔希,塞内加尔选定塞尔日•苏尔为专案法官。
49.在南极捕鲸(澳大利亚诉日本)案中,澳大利亚选定希拉里•查尔斯沃思为专案法官。
50. 在边界争端(布基纳法索诉尼日尔)案中,布基纳法索选定让-皮埃尔•科特,尼日尔选定艾哈迈德•马伊乌为专案法官。
51. 在尼加拉瓜在边界地区进行的某些活动(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案中,哥斯达黎加选定约翰•杜尔加德,尼加拉瓜选定吉尔贝•纪尧姆为专案法官。
52. 在关于请求解释1962年6月15日对柏威夏寺(柬埔寨诉泰国)所作判决(柬埔寨诉法国)的案件中,柬埔寨选定吉尔贝•纪尧姆,泰国选定让-皮埃尔•科特为专案法官。
B. 特权和豁免
53. 《规约》第十九条规定:“法官于执行法院职务时,应享受外交特权及豁免”。
54. 根据1946年6月26日法院院长与荷兰外交大臣的换函,法院法官在荷兰一般享有派驻荷兰王国的外交使团团长所享有的特权、豁免、便利和权利(《国际法院法令和文件第6号》,英文本第204-211和214-217页)。
55. 大会在1946年12月11日第90(I)号决议(同上,英文本第210-215页)中核准了1946年6月与荷兰政府缔结的协定,并建议“如法官为长期担任法院工作而旅居其本国以外之国家,该法官于旅居该国期间内应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法官应享有离开其所在国国境,进入法院开庭所在国及离开该国之一切便利”。法官“因行使职务外出旅行时,无论须经何国,均应享有各该国给予外交使节之一切特权、豁免及便利”。
56. 大会还在该决议中建议联合国会员国当局承认并接受法院发给法官的联合国通行证。这种通行证从1950年开始签发,其形式类似联合国秘书长签发的通行证。
57. 此外,《规约》第三十二条第八项规定,法官和书记官长领取的“俸给津贴及酬金,应免除一切税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