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四、法院的运作
A. 法院设立的各委员会
63.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法院为便利其行政工作而设立的两个委员会定期开会;2011年7月31日,这些委员会的组成如下:
(a) 预算和行政委员会:小和田院长(主席)、通卡副院长、基思法官、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本努纳法官、优素福法官、格林伍德法官;
(b) 图书馆委员会:西马法官(主席)、亚伯拉罕法官、本努纳法官、坎卡多•特林达德法官。
64. 规则委员会是法院于1979年设立的常设机构,在报告所述期间,也召开了若干次会议;2011年7月31日,由哈苏奈法官(主席)、亚伯拉罕法官、基思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坎卡多•特林达德法官、格林伍德法官组成。
B. 书记官处
65. 法院是联合国唯一拥有自己行政部门的主要机关(见《宪章》第九十八条)。书记官处是法院的常设国际秘书处,《规约》和《规则》(特别是《规则》第22至29条)界定了该处的职责。由于法院既是司法机关又是国际机构,书记官处的作用是一方面提供司法协助,一方面作为一个永久行政机构运作。书记官处的组织由法院根据书记官长提出的建议加以规定,该处的职责由书记官长详细起草并经法院批准的指示予以确定(见《规则》第28条第2款和第3款)。《对书记官处的指示》是1946年10月拟定的,在许多方面已经过时,正在修订。本报告后面附有书记官处的组织结构图。
66. 书记官处官员由法院根据书记官长的建议任用;一般事务人员由书记官长征得院长批准后任用。短期工作人员由书记官长任用。工作条件在由法院通过的《工作人员条例》(见《规则》第28条)中规定。一般而言,书记官处官员享有驻海牙外交使团级别相当的官员所享有的同样特权和豁免,其地位、薪酬和养恤金权利与职类或职等相当的秘书处官员相同。
67. 在过去20年中,尽管书记官处采用了新技术,但其工作量随着提交法院的案件大大增多以及案件更加复杂而大量增加。
68. 目前书记官处共有114个员额:58个专业及以上职类员额(其中50个为常设员额,8个为两年期员额),56个一般事务职类员额(其中53个为常设员额,3个为两年期员额)。
69. 2011年3月17日,书记官长颁发了几项对《书记官处工作人员条例》的重要修正,以便将2009年7月在联合国秘书处生效的《联合国工作人员条例》和《工作人员细则》的各项细则和条例适用于书记官处工作人员。此外,书记官长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关于《书记官处工作人员条例》的纪律措施的修订草案,以澄清这些措施,并确保工作人员有更多的法律保障。
70. 在联合国采用了新的内部司法系统之后,书记官处工作人员的具体上诉制度须略加调整。法院曾在1998年承认联合国行政法庭的管辖权,在新系统中行政法庭已由联合国上诉法庭取代。通过法院院长在2011年4月20日至6月10日期间与联合国秘书长换函的方式,法院已临时承认上诉法庭对书记官处工作人员在类似于法院原来承认行政法庭管辖权的那些情况(调解程序失败)中提出的申请做出裁决的管辖权。
1. 书记官长
71. 书记官长是法院公文往来的正常渠道,特别负责办理《规约》或《规则》所要求的一切公文、通知和文件传送。书记官长的任务包括:(a) 保存案件总表,按照书记官处收到提起诉讼或请求提供咨询意见的文件次序予以登记和编号;(b) 亲自或由副书记官长代表出席法院、各分庭和各委员会的会议,提供一切所需协助,并负责编写这些会议的报告或记录;(c) 按照法院的要求安排提供或核对译成法院正式语文(法文和英文)的笔译和口译;(d) 签署法院的所有判决书、咨询意见和命令及会议记录;(e) 负责书记官处的行政管理以及各部和各处的工作,包括依照联合国财务程序管理账目和财务;(f) 保持与案件当事方的联系,负责管理诉讼程序,处理法院的一切对外关系,特别是与联合国其他机关、其他国际组织和各国的关系,负责提供关于法院活动和法院出版物的信息;(g) 保管法院印章、法院档案以及委托法院保管的其他档案(包括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档案)。
72. 根据有关换函和大会第90(I)号决议(见上文第54和第55段),书记官长享有与驻海牙外交使团团长同等的特权和豁免,到第三国旅行时也享有外交使节获得的一切特权、豁免和便利。
2. 副书记官长
73. 副书记官长协助书记官长工作,在书记官长不在时代行其职务。从1998年起,副书记官长被授予更广泛的行政责任,包括直接监督档案、索引编制和分发处及信息通信技术处的工作。
3. 书记官处各个实务处和单位
法律事务部
74. 法律事务部有8个专业职类员额和1个一般事务职类员额,在书记官长直接监督下,负责处理书记官处内的所有法律事务,特别是协助法院履行其司法职能。该部也作为起草法院裁决书的各个起草委员会的秘书处,同时作为规则委员会的秘书处。该部按要求对国际法问题进行研究,审查司法和程序先例,并为法院和书记官长编写研究报告和说明。该部还撰写待决案件中的所有信函以及更一般的有关《法院规约》或《规则》适用问题的外交信函,供书记官长签发。该部负责监督与东道国缔结的各项总部协定的执行情况。此外,该部负责编写法院会议记录。最后,该部就与外部合同和书记官处工作人员雇用条件有关的所有法律问题提供咨询。
75. 鉴于法律事务部工作量增加,法院请求在2012-2013两年期在该部设立1个协理法律干事员额(P-2)(见上文第28段)。
语文事务部
76. 语文事务部目前有17个专业职类员额和1个一般事务职类员额,负责法院文件两种正式语文对译工作,并向法官提供语文支持。法院在其活动的所有阶段都同样多地使用其两种正式语文。所翻译的文件包括:缔约国的案件书状和其他函件;听讯的逐字记录;法院判决书、咨询意见和命令的草稿及其各种工作文件;判决书、咨询意见和命令所附的法官笔录、意见和声明;法院和及其下属机构的会议记录,包括预算和行政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内部报告、说明、研究报告、备忘录和指示;院长和法官向外界机构发表的演讲;给秘书处的报告和函件等。该部还为法院的非公开会议和公开会议提供口译服务,并按需要为院长和法院成员与当事方代理人和其他官方来访者举行的会议提供口译服务。
77. 该部在2000年新设了12个员额之后,聘用外部笔译员的情况已大大减少。然而,由于法院的工作量增加,对外部笔译员的需要又开始增多。但该部尽量利用在家里翻译(比传统上要求自由应聘笔译员来书记官处工作花费较少)和远距离笔译(由联合国系统内的其他语文部门进行)。法院进行听讯和评议时使用的是外聘口译员;但为了减少开支,为了在法院时间安排有变化时能有较大的灵活性,并为了确保更有效地协调该部的各项工作,该部已开始实施将笔译员培养为口译员的方案。一名英译法笔译员已经达到所要求的专业口译水平。
新闻部
78. 新闻部有3个专业职类员额和1个一般事务职类员额,在法院对外关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该部的职责包括答复要求提供法院信息资料的询问,编写所有载有法院一般资料的文件(特别是法院向大会提交的年度报告、《年鉴》和各种面向一般公众的手册),以及鼓励和协助媒体报道法院的工作(例如,通过编写新闻稿和开发新的通信产品,尤其是视听材料)。该部还举行介绍会,向有关受众(外交人员、律师、学生及其他人)介绍法院的情况,并负责更新法院网站内容。该部的职责也包括内部交流。
79. 新闻部还负责安排法院的公开庭和所有其他正式活动,特别是大量来访,包括贵宾来访。在这种情况下,该部履行礼宾职责。
行政和人事处
80. 行政和人事处目前有2个专业职类员额和12个一般事务职类员额,负责行政和工作人员管理方面的各种职责,包括规划和进行工作人员的征聘、任用、升级、培训和离职事务。在工作人员管理方面,该处确保《书记官处工作人员条例》以及法院认定适用的《联合国工作人员条例和细则》得到遵守。作为征聘工作的一部分,该处编写空缺通知,审查应聘申请书,为遴选应聘人安排面试,为获聘任者拟定合同,办理新工作人员的上岗事项。该处也管理工作人员的应享权利和各种福利,负责有关行政通知的后续行动,并与秘书处人力资源管理厅和联合国合办工作人员养恤基金联系。
81. 行政和人事处还负责采购、库存管理,并同和平宫的业主卡内基基金会联络,处理与建筑物有关的事项。该处负有某些安保方面的责任,并且也监督一般助理处的工作。一般助理处由一位协调员负责,向法院成员和书记官处工作人员提供送信、交通运输和接待等一般协助。
财务处
82. 财务处有1个专业职类员额和2个一般事务职类员额,负责财务事项。该处的职责特别包括:编制预算草案,确保预算执行得当,保管财务会计账簿,进行财务报告,管理给供应商的付款和薪金支付,处理与法院成员和书记官处工作人员薪给有关的工作(如各种津贴和费用报销)。财务处还负责支付法院退休成员的养恤金,处理司库和银行事务,并与东道国税务部门保持经常联系。
出版处
83. 出版处有3个专业职类员额,负责法院下列正式出版物的文稿制备、校对、样张改正、估价和挑选印刷公司等工作:(a) 《判决书、咨询意见和命令汇辑》;(b) 《书状、口头辩论和文件》;(c) 《关于法院组织的法令和文件》;(d) 文献目录;(e) 《年鉴》。该处还按照法院或书记官长的指示负责其他各种出版物的工作。此外,该处负责与印刷商拟订、签订和执行合同,包括办理所有账单。鉴于该处工作量增加,法院请求在2012-2013两年期在该处设立1个行政和编辑助理员额(一般事务(其他职等)),该处目前没有助理员额(见第29段)。关于法院出版物的更多资料,见第七章。
文件处——法院图书馆
84. 文件处有2个专业职类员额和4个一般事务职类员额,主要任务是取得、保存、分类和提供主要国际法著作及大量期刊和其他有关文件。该处针对提交法院的案件,编制文献目录,并按要求编制其他文献目录。该处还向笔译员提供所需的参考资料。该处与联合国系统电子信息采购集团合作,让用户能查阅越来越多的数据库和在线资源以及与法院有关的各种电子文件。该处已经购置用于管理其收藏的资料和业务工作的集成软件,不久将推出一个在线目录,供法院成员和书记官处所有工作人员使用。该处在工作中同卡内基基金会和平宫图书馆密切合作。
85. 该处还负责保管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档案(包括纸面文件、录音资料、影片和某些其他物品)。这些档案的保护和数字化项目正在实施之中。
信息通信技术处
86. 信息通信技术处有2个专业职类员额和4个一般事务职类员额,负责信息通信技术在法院的高效运作。该处的任务是通过提供适当、有效的信息技术资源,支持法院成员的司法工作和书记官处的各项活动。该处还向用户提供个性化帮助,并确保信息系统安全。
87. 该处特别负责法院各服务器的管理和运作、设备的维护和盘存及地方网和广域网的管理,包括通信系统的管理。该处实施多个机制来监测其信息系统的安全,并系统地跟上技术发展的步伐,使之能够跟踪正在出现的风险。最后,该处就信息技术的所有方面问题向用户提供咨询和培训,并促进该处与书记官处各部和各处之间的沟通。
档案、索引编制和分发处
88. 档案、索引编制和分发处有1个专业职类员额和5个一般事务职类员额,负责法院收发的所有函件和文件的索引编制、分类和保存,以及随后根据要求调取。该处的职责特别包括编制来往函件和所有存档的正式文件和其他文件的最新索引,并负责所有内部文件的检查、分发和归档,其中一些文件须严格保密。该处现在已经有一个用于管理内部和外部文件的计算机化记录系统。
89. 档案、索引编制和分发处还负责将法院的正式出版物分发给联合国会员国以及许多机构和个人。
文本处理和复制处
90. 文本处理和复制处有1个专业职类员额和9个一般事务职类员额,负责书记官处的所有打字工作,并按需要复制文件。
91. 除函件外,该处特别负责法院判决书、咨询意见和命令的打字和复制。该处还负责以下文件的打字和复制:书状和附件的译本、听讯的逐字记录及其译本、法官笔录和法官对判决书草案的修正的译本、法官意见的译本。此外,该处负责核对文件和参考资料以及复核和排版。
书记官和院长特别助理
92. 法院院长由1名特别助理(P-3)协助工作,特别助理在行政上隶属法律事务部。由于大会已批准2010-2011两年期增设6个协理法律干事(P-2)员额,法院每位其他成员均由一名书记官协助工作。这14名协理法律干事也是书记官处正式工作人员,行政上隶属法律事务部。
93. 书记官在法院成员和专案法官的责任范围内工作,为他们进行调研。书记官的工作一般由协调和训练委员会监督,该委员会由法院成员和书记官处高级工作人员组成。
法官秘书
94. 法官的15名秘书由一名协调人领导,履行各种职责。一般而言,秘书们负责法官和专案法官的笔录、修正和意见及所有函件的打字工作,协助法官管理其工作日志,为会议准备相关文件,以及接待来访者和答复询问。
主任医官
95. 从2009年5月1日起,书记官处聘用了一位主任医官(四分之一时间任职),薪金由批给临时人员的经费支付。医官负责紧急体检、定期体检以及新任工作人员的首次体检。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医务股进行了190次门诊,包括16次首次体检(新工作人员)和6次定期体检(警卫和司机)。主任医官就健康和卫生问题、工作台人机工效事项和工作条件向书记官处提供咨询。最后,医官还负责组织宣传、体检、预防、接种等活动。2010年9月至11月期间为62人打了流感预防针。
4. 工作人员委员会
96. 书记官处工作人员委员会成立于1979年,须遵循《书记官处工作人员条例》第9条的规定。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在书记官长的支持下于4月18日在和平宫举办纪念法院成立六十五周年的活动,书记官处所有工作人员都参加了这次活动。委员会还于6月22日举办首次“书记官处工作人员日”活动,旨在弘扬工作人员团体精神。委员会与管理层进行建设性合作,努力促进书记官处内的对话,发扬善于听取意见的精神,并与设在海牙和日内瓦的其他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委员会进行卓有成效的交流。
C. 法院所在地
97. 法院设在海牙,但法院如认为合宜时,可在他处开庭及行使职务(《规约》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则》第55条)。迄今法院从未在海牙以外开庭。
98. 法院使用海牙和平宫的房地。1946年2月21日,联合国与负责管理和平宫的卡内基基金会达成协议,确定了法院使用这些房地的条件,并规定每年为此向卡内基基金会缴款。根据大会1951年和1958年核准的补充协定以及随后的修正,缴款数额有了增加。2011年联合国向卡内基基金会的年度缴款为1 236 334欧元。目前,联合国正与卡内基基金会进行谈判,以进一步修正该协定,特别是关于法院保留地区的范围和质量、人员和财产安全及卡内基基金会提供的服务级别。
D. 博物馆
99. 1999年,秘书长为国际法院当年在和平宫南楼开设的博物馆揭幕。目前正在制订计划,以翻修博物馆,使其现代化,方便公众参观馆内历史展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