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A. 概况
100.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17个诉讼案件和1个咨询程序有待审理;截至2011年7月31日,14个诉讼案件和1个咨询程序仍然有待审理。
101. 在此期间,法院又收到2个新的诉讼案件,其提交的时间顺序如下:
尼加拉瓜在边界地区进行的某些活动(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
请求解释1962年6月15日对柏威夏寺(柬埔寨诉泰国)案所作判决(柬埔寨诉泰国)。
102. 在同一期间,法院就下述5个案件举行了公开听讯(按时间顺序排列):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适用(格鲁吉亚诉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
领土和海洋争端(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法院分别但连续举行听讯,审理是否受理哥斯达黎加要求准许它参加该案诉讼的请求书和洪都拉斯要求准许它参加该案诉讼的请求书;
尼加拉瓜在边界地区进行的某些活动(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哥斯达黎加请求指明临时措施;
1995年9月13日临时协议的适用(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诉希腊);
请求解释1962年6月15日对柏威夏寺(柬埔寨诉泰国)案所作判决(柬埔寨诉泰国),柬埔寨请求指明临时措施。
103.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法院对下列4个案件作出了判决(按时间顺序排列):
艾哈迈杜•萨迪奥•迪亚洛(几内亚共和国诉刚果民主共和国);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适用(格鲁吉亚诉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对管辖权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
领土和海洋争端(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洪都拉斯请求准许它参加该案诉讼;
领土和海洋争端(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请求准许它参加该案诉讼。
104. 2011年7月4日,法院命令允许希腊以非当事方身份参加国家管辖豁免(德国诉意大利)案的诉讼。
105. 在请求解释1962年6月15日对柏威夏寺(柬埔寨诉泰国)案所作判决(柬埔寨诉泰国)一案中,法院就柬埔寨关于指明临时措施的请求发出了一项命令。
106. 法院还发出命令,设定两个案件提交书面诉状的时限(按时间顺序排列):
边界争端(布基纳法索/尼日尔);
尼加拉瓜在边界地区进行的某些活动(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
107. 此外,法院还命令从总表上去除两个案件(按时间顺序排列):
法国国内的若干刑事诉讼程序(刚果共和国诉法国);
民事和商事管辖权和判决的执行(比利时诉瑞士)。
108. 在本报告所涉期间,法院院长发出3项命令,延长就下列案件提交书状的时限:关于民事和商事管辖权和判决的执行(比利时诉瑞士)的案件;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农发基金)就关于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就针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指控所作第2867号判决的问题启动的咨询程序;关于与起诉或引渡义务有关的问题(比利时诉塞内加尔)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