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B. 本报告所述期间的待决诉讼程序

13. 民事和商事管辖权和判决的执行(比利时诉瑞士)

  218. 2009年12月21日,比利时对瑞士提起诉讼,争端涉及“1988年9月16日关于民事和商业事项管辖权和判决的执行问题的《卢加诺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以及关于行使国家权力(特别是在司法领域)的一般国际法规则的适用,[并涉及]瑞士法院裁定不承认比利时法院的裁决,不暂停瑞士后来就同一争端事由所提诉讼”。

  219. 比利时在其请求书中说,这一争端“产生于在比利时和在瑞士”就“现已破产的比航(前比利时航空公司)的主要股东之间”的民事和商事纠纷“平行开展的司法程序”。瑞士的有关股东是SAirGroup(前Swissair)及其所属的SAirLines;比利时的股东是比利时国及其持有股份的三家公司。

  220. 比利时仅引用双方根据《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分别于1958年6月17日(比利时)和1948年7月28日(瑞士)作出承认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单方面声明作为法院管辖的依据(见2009/10年度报告)。

  221. 法院于2010年2月4日发出命令,设定2010年8月23日为比利时提交诉状的期限,2011年4月25日为瑞士提交辩诉状的期限。

  222. 法院院长于2010年8月10日发出命令,根据比利时政府的要求并征得瑞士政府的意见,将比利时提交诉状和瑞士提交辩诉状的期限分别延到2010年11月23日和2011年10月24日。比利时的诉状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223. 2011年2月18日,瑞士对此案中法院的管辖权和请求书的可受理性提出了初步反对意见。

  224. 书记官处于2011年3月21日收到比利时代理人同日的信函,信中提到《法院规约》第八十九条,并告知法院,比利时政府“与欧洲联盟委员会协作”,认为它可以停止 [比利时]对瑞士提起的诉讼”,并请法院“发布命令,记录比利时停止诉讼事宜,同时命令从总表中去除此案”。他在信中特别解释说,比利时在其初步反对意见的第85段指出,“瑞士表示……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在其2008年9月30日判决中提及比利时未来判决的“不可识别性”,而这并不具有既判案件的效力,对地方县级法院或联邦最高法院本身也不具约束力,因此,一旦比利时作出判决,将没有办法阻止其按照条约适用规定在瑞士得到认可”。比利时代理人的信的副本被立即转交给瑞士代理人。瑞士代理人被告知,按照《法院规则》第89条第2款的规定,瑞士提出其是否反对停止诉讼的时限已定在2011年3月28日星期一。由于瑞士在上述时限内没有反对停止诉讼,法院即记录比利时停止诉讼一事,于2011年4月5日命令从总表上去除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