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B. 本报告所述期间的待决诉讼程序

12. 与起诉或引渡义务有关的问题(比利时诉塞内加尔)

  207. 2009年2月19日,比利时对塞内加尔提起诉讼,理由是“比利时王国与塞内加尔共和国之间对于塞内加尔履行其起诉”乍得前总统侯赛因•哈布雷“或为刑事诉讼目的将他引渡到比利时的义务”存在争端。比利时还提出了指明临时措施的请求,以便在法院就案情实质作出判决之前保护比利时的权利。

  208. 比利时在请求书中指称,哈布雷先生自从1990年流亡国外,一直住在塞内加尔,比利时一再要求塞内加尔即使不将这位乍得前总统引渡到比利时,也应在塞内加尔对他包括酷刑罪和危害人类罪在内的行为进行起诉,但塞内加尔却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见2008/09年及其后的年度报告)。

  209. 比利时在其请求书中首先援引了当事双方按照《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于1958年6月17日(比利时)和1985年12月2日(塞内加尔)作出的承认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单方面声明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

  210. 此外,请求国指出,“两国[自1986年8月21日(塞内加尔)和1999年6月25日(比利时)以来]都是1984年12月10日《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第30条规定,两个缔约国如果对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有任何争端,又未能通过谈判或仲裁解决的,可由其中一国提交国际法院。比利时指出,两国之间的谈判“从2005年持续至今没有成果”,比利时于2006年6月20日作出了谈判失败的结论。而且,比利时指出,它在2006年6月20日向塞内加尔建议将争端提交仲裁,但塞内加尔“没有对这一请求作出回应……而比利时则一直以普通照会确认在这个问题上仍然存在争端”。

  211. 在请求书的末尾,比利时请求法院裁定并宣告:

  – 法院具有审理比利时王国和塞内加尔共和国在塞内加尔履行起诉哈布雷先生或为刑事诉讼目的将他引渡到比利时的义务一事上的争端的管辖权;

  - 比利时的要求可以受理;

  - 塞内加尔共和国有义务对哈布雷先生被指控作为主犯、共同主犯或共犯实施的包括酷刑罪和危害人类罪在内的行为提起刑事诉讼;

  - 塞内加尔共和国如果不起诉哈布雷先生,就有义务将他引渡到比利时王国,在比利时的法院为这些罪行接受审判。

  212. 比利时的请求书附有一项指明临时措施的请求,其中解释说,虽然“哈布雷先生[目前]在达喀尔受到软禁,……但塞内加尔总统瓦德在接受法国国际电台一次采访时透露,塞内加尔如果找不到它认为必要的预算经费对哈布雷先生进行审判,就可能会解除对他软禁”。请求国说,“在这种情况下,哈布雷先生就很容易离开塞内加尔并逃避任何起诉”。这样,“就会无可弥补地损害国际法赋予比利时的权利……并且也违反塞内加尔必须履行的义务”。

  213. 法院于2009年4月6日至8日举行公开听讯,就比利时提出的指明临时措施的请求听取当事双方口头陈述意见。

  214. 在听讯结束时,比利时请法院指明下列临时措施:“请塞内加尔共和国在其权力范围内采取一切步骤,将侯赛因•哈布雷先生置于塞内加尔当局的控制和监视之下,以便比利时所要求遵守的国际法规则可以得到正确实行”。塞内加尔方面则请法院“拒绝比利时所请求的临时措施”。

  215. 2009年5月28日,法院就比利时关于指明临时措施的请求作出裁定。

   2009年5月28日发出的命令的执行部分内容如下:

   “基于这些原因,

   法院,

   以13票对1票,

   认定根据法院现时掌握的情况,无须行使《规约》第四十一条所授的指示临时措施的权力。

  赞成:

   小和田院长;史久镛法官、科罗马法官、哈苏奈法官、西马法官、亚伯拉罕法官、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本努纳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优素福法官、格林伍德法官;苏尔专案法官、基尔希专案法官;

  反对:

   坎卡多•特林达德法官。”

   科罗马法官和优素福法官在法院命令中附上了一份联合声明;哈苏奈法官和斯科特尼科夫法官在命令中附上了联合个别意见;坎卡多•特林达德法官在命令中附上了反对意见;苏尔专案法官在命令中附上了个别意见。

  216. 法院于2009年7月9日发出命令,设定2010年7月9日为比利时提交诉状的期限,2011年7月11日为塞内加尔提交辩诉状的期限。比利时的诉状已在规定时限内提出。

  217. 2011年7月11日,法院院长将塞内加尔提交辩诉状的期限从2011年7月11日延期到2011年8月29日。他在命令中解释说,书记官处于2011年7月11日收到塞内加尔代理人2011年7月10日的信,信函副本立即提交比利时政府,其中谈及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的决定以及非洲联盟大会2011年7月1日的决定通过前后的发展情况,要求法院将其政府提交辩诉状的期限延至2011年8月29日。院长在同一项命令中解释说,书记官处于2011年7月11日收到比利时政府代理人当日的信函,信中提出了比利时政府对延长时限请求的意见,比利时代理人表示,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法院的决定并没有重大改变比利时和塞内加尔争端的实质,非洲联盟大会2011年7月1日的决定只是重申了同一大会在2011年1月通过的决定。此外,比利时代理人认为,塞内加尔请求再延长时限,即使很有必要,时间也太长些。不过,他补充说,比利时请法院就塞内加尔的请求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