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B. 本报告所述期间的待决诉讼程序

11. 国家管辖豁免(德国诉意大利;希腊参加诉讼)

  184. 2008年12月23日,德国提起对意大利的诉讼,指称“意大利在其司法实践中……已违反并继续违反其按照国际法对德国承担的义务”。

  185. 德国在请求书中指称,“近年来,意大利的司法机构一再无视德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管辖豁免。这种情况发展以2004年3月11日上诉法院对费里尼案的判决达到了临界点,[该法院]宣布,意大利对一个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被驱送到德国被迫为军械工业劳动的人所提出的……索赔具有管辖权。在这项判决作出之后,许多同样在那场武装冲突中遭受伤害的人也向意大利的法院提起对德国的诉讼”。

  186. 请求国指出,意大利已经针对德国在意大利的资产采取了执行措施:对德意文化交流中心Villa Vigoni实施的“司法抵押”已记入土地登记册。除了意大利国民向德国提出的索赔之外,德国还举出了“希腊国民意图在意大利执行在希腊作出的一项事关德国军事部队在1944年撤退时实施的……大屠杀的判决”的例子。

  187. 德国最后在请求书中请求法院裁定并宣告意大利:

  “(1) 允许基于德意志帝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从1943年9月至1945年5月期间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提出民事索赔的做法,违反了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因为意大利不尊重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根据国际法享有的管辖豁免;

  (2) 对德国用于政府非商业性目的的财产‘Villa Vigoni’采取限制措施,也侵犯了德国的管辖豁免;

  (3) 宣布希腊基于发生与以上第1项请求所述类似的情况而作出的判决可以在意大利执行,是另一种侵犯德国管辖豁免的行为。

  因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恳请法院裁定并宣告:

  (4) 意大利共和国的国际责任必须得到履行;

  (5) 意大利必须以它自己选择的方式,采取一切步骤,确保其法院和其他司法当局所作出的所有侵犯德国主权豁免的裁决都是不可执行的;

  (6) 意大利共和国必须采取一切步骤,确保意大利的法院今后不再受理基于发生以上第1项请求所述的情况而对德国提起的法律行动。”

  188. 德国在请求书中援引1957年4月29日《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欧洲公约》第1条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意大利和德国分别于1960年1月29日和1961年4月18日批准了该公约(见2008/09年及其后的年度报告)。

  189. 法院于2009年4月29日发出命令,设定2009年6月23日为德国提交诉状的时限,2009年12月23日为意大利提交辩诉状的时限。这些书状已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

  190. 被告国意大利提出的辩诉状第七章中提及《法院规则》第80条,“对德意志帝国部队严重违反人道主义法行为的意大利受害人应得到的赔偿问题”提出反诉(见2009/10年度报告)。

  191. 在收到当事双方的全部详细书面意见之后,法院判定,法院已经充分了解当事双方就法院可否受理意大利辩诉书中作为反诉提出的申诉所持立场。因此,法院认为无须就这一问题进一步听取当事双方的意见;法院于2010年7月6日就是否受理意大利的反诉发布一项命令。法院在13票对1票通过的命令中认定,“意大利提出的反诉……无法受理,并且不构成现程序的一部分”(见2009/10年度报告)。关于德国提出的申诉,法院随后一致批准由德国提出答辩状、意大利提出复辩状,并设定2010年10月14日和2011年1月14日分别为递交这些书状的时限。德国和意大利分别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答辩状和复辩状。

  192. 2011年1月12日,希腊向国际法院书记官处提交请求书,要求获准参加国家管辖豁免(德国诉意大利)案的诉讼。

  193. 希腊在请求书中首先提出它认为可能受该案裁决影响的法律利益:希腊指出“希腊可能受法院判决影响(即使只是间接影响)的具有法律性质的利益是希腊根据一般国际法享有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希腊的目的是向法院提出并说明其法律权益,并就德国的申诉如何可能影响或可能不影响希腊的法律权益陈述自己的观点”。希腊还指出,希腊的法律利益“源自德国默许(如果不是承认)德国因1941年4月6日德国入侵希腊至1945年5月8日德国无条件投降期间第三帝国的所有作为和不作为对希腊所负的国际责任”。

  194. 希腊在请求书中还提出参加诉讼的确切目的,称希腊的请求有两个目的:

   “第一,以一切现有法律手段保护和维护希腊的法律权利,包括源于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特定行为和一般做法引起的争端的法律权利,以及根据一般国际法享有的法律权利,尤其是在管辖权和国家责任制度方面的权利等等;”

   “第二,让法院了解,鉴于德国对提交法院的这个案件的申诉,法院裁决可能影响希腊法律权益的性质。”

  195. 希腊在2008年12月23日提交的请求书中回顾说,德国请求法院除其他外,裁定并宣告:“(3)通过宣布希腊基于发生与第1项请求所述类似的情况而作出的判决可以在意大利执行,[意大利]进一步侵犯了德国的管辖豁免”。希腊还称,“希腊打算只在与希腊本国(国内)法庭和法院就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事件作出并由意大利法院执行的判决有关的程序方面参加诉讼”。

  196. 最后,希腊提出声称希腊和案件当事方之间存在的管辖权依据。希腊称,希腊不寻求“成为案件当事方”,希腊参加诉讼的请求“仅仅而且完全基于《法院规约》第六十二条”。

  197. 按照《法院规则》第83条第1款,书记官长向德国政府和意大利政府转递了希腊参加诉讼的请求书核证副本,告知它们,法院已设定2011年4月1日为两国就该请求书提出其书面意见的时限。两国已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书面意见。

  198. 德国在关于希腊请求书的书面意见中提请法院注意,某些考虑因素显示希腊请求书没有达到《法院规约》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明确表示德国不“正式反对”受理该请求书。意大利也表示不反对受理请求书。

  199. 按照《法院规则》第84条第2款,并考虑到当事方都未提出反对意见,法院裁定不必就可否同意希腊参加诉讼的请求问题举行听讯,但裁定希腊应有机会就当事方的意见发表评论,并应允许当事方就这些评论提交补充书面意见。法院设定2011年5月6日为希腊就当事方的书面意见提出自己书面意见的时限,2011年6月6日为当事方就希腊书面意见提交补充意见的时限。所有这些意见均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

  200. 为了确定具有法律性质的利益,希腊在书面意见中指出,在请法院就德国和意大利之间案件作出的裁定中,法院将就“希腊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否能够在意大利境内执行(涉及德国管辖豁免)”的问题作出裁决。在此方面,希腊提到希腊司法机构Livadia初审法院在Distomo案中作出的判决。希腊指出,“希腊司法机构和希腊国民处于意大利执行程序的核心”。希腊称,由此可见,法院关于意大利和希腊的判决可否在意大利执行的裁判直接而且首先涉及希腊利益,可能影响希腊具有法律性质的利益。

  201. 希腊在书面意见中还想让法院了解“希腊对待国家豁免问题和近年来此方面事态发展的态度”。希腊明确指出,希腊提出此要素并非为了说明具有法律性质的利益的存在,而是说明其参加诉讼的请求书的背景。

  202. 德国在补充书面意见中表示,希腊不再声称它在法院必须处理的法律问题中具有一般利益,也未表示希望在法院陈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发生的事件。因此,德国在关于可否受理希腊的请求书的补充意见中仅仅谈及可否认为一国对其法院所作判决在外国执行具有法律利益的问题。德国阐明了其立场,认为判决在国家境外的执行“完全由准备采取预定限制措施的国家的公共当局负责”,因此不影响法院作出相关司法裁判的国家的法律利益。德国还强调指出,Distomo 案裁决实际上在希腊已被Margello案的判决否决,关于后者的判决维持德国在可比情况中的管辖豁免。德国请法院酌情评估希腊请求书的可受理性。

  203. 意大利在补充书面意见中确认,意大利不反对受理希腊请求书。

  204. 2011年7月4日法院发布命令,准许希腊作为非当事方参加该案诉讼。法院在命令中指出,法院在主要诉讼程序期间作出的判决中,“可能认为有必要根据国家豁免原则,考虑希腊法院在Distomo案中所作的各项裁定,以便就德国呈件中的第三项请求作出认定”。法院的结论是,这足以说明希腊有法律性质的利益,这一利益可能受到主要诉讼程序中的判决的影响。法院指出,“考虑到希腊请求书中具体说明的参加诉讼的范围以及法院已经得出的各项结论……,只要参加诉讼的范围限于希腊法院的上述裁定,就可允许希腊作为非当事方参加诉讼”。

  205. 作为“非当事方”参加诉讼,使希腊能够调阅当事方的书状,并“让法院了解”在主要程序中“法院就德国的申诉所作的裁判可能影响的[希腊]法律权益的性质……”。为此,法院在同一命令中设定2011年8月5日为希腊提交书面陈述的时限,2011年9月5日为德国和意大利就该陈述提交书面意见的时限。随后程序留待进一步裁判。

  206. 《法院规则》第85条特别规定,“在口头诉讼过程中,介入国应有权就介入的主题提出意见”。希腊的非当事方地位使之不能在当事方(德国和意大利)之间的主要诉讼程序中申明自己的权利。法院将就案件实质作出的判决对希腊不具约束力,但对当事方具有约束力,而且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