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B. 本报告所述期间的待决诉讼程序

10. 1995年9月13日《临时协议》的适用(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诉希腊)

  173. 2008年11月17日,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向法院提起对希腊的诉讼,指称希腊“悍然违反”双方1995年9月13日签订的《临时协议》“第11条规定的[希腊]的义务”。

  174.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在请求书中请法院“保护《临时协议》规定的权利,并确保其行使作为独立国家按照国际法行事的权利,包括争取加入相关国际组织的权利”。

  175.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请法院命令希腊“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遵守第11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停止并且不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反对请求国成为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和(或)[希腊]也是成员的任何其他‘国际、多边或区域组织和机构’的成员”(见2008/09 年及其后的年度报告)。

  176. 请求书援引1995年9月13日《临时协议》第21条第2款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该款规定,“当事双方对本《临时协议》的解释或执行出现的歧见或争端,除第5条第1款所述的歧见之外,可由任一方向国际法院提出”。

  177. 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发出命令,设定2009年7月20日为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提交诉状的期限,2010年1月20日为希腊提交辩诉状的期限。这些书状已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

  178. 2010年3月9日,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表示希望能够通过提交答辩状对希腊的辩诉状作出反应,包括对其中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反对意见作出反应,并能够为此设定从辩诉状提出之日起约4个半月的时限。希腊政府对同意这项要求不持异议,前提是希腊可随后提交复辩状,并为此设定相同时限。

  179. 法院于2010年3月12日发出命令,批准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提出答辩状、希腊提出复辩状。法院设定2010年6月9日和2010年10月27日分别为递交上述书状的时限。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已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希腊已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辩状。

  180. 2011年3月21日至30日举行公开听讯。听讯结束时,当事双方在其书状和口头诉辩中提出的证据和法律论据的基础上,发表了最后意见。

  181.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请求法院

  ㈠ 驳回被告国关于法院管辖权和请求国申诉的可受理性的反对意见;

  ㈡ 裁定并宣告被告国通过其国家机构和人员违反《临时协议》第11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及

  ㈢ 命令被告国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遵守《临时协议》第11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停止并且不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反对请求国成为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和(或)被告国也是成员的任何其他‘国际、多边或区域组织和机构'的成员,但请求国在这种组织或机构中所用的名称须符合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817(1993)号决议第2段规定的名称。”

  182. 希腊“请求法院裁定并宣告:

  ㈠ 请求国向法院提交的案件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请求国的申诉不可受理;

  ㈡ 请求国的申诉没有根据(如果法院认定法院拥有管辖权,并可受理这些申诉)。”

  183. 法院已经开始评议,将在公开庭上作出判决,开庭日期稍后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