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B. 本报告所述期间的待决诉讼程序

9.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适用(格鲁吉亚诉俄罗斯联邦)

  160. 格鲁吉亚于2008年8月12日提起对俄罗斯联邦的诉讼,理由是“它在格鲁吉亚境内和周围的行动违反1965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格鲁吉亚在其请求书中“还要求确保格鲁吉亚境内所有的人”按照该公约享有的“个人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161. 格鲁吉亚声称,俄罗斯联邦“通过其国家机关、国家人员和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人和实体,以及通过在俄罗斯联邦指示、指挥和控制下的南奥塞梯和阿布哈兹分离主义势力及其他代理人,对严重违反该《公约》(包括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和第6条)规定的基本义务负有责任”。据格鲁吉亚称,俄罗斯联邦“在1990年到2008年8月期间,在其介入南奥塞梯和阿布哈兹的三个不同时期违反了该《公约》规定的义务”。

  162. 格鲁吉亚请求法院命令“俄罗斯联邦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遵守《公约》规定的义务”。

  163. 格鲁吉亚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22条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格鲁吉亚还保留援引《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九条作为管辖权另一依据的权利,格鲁吉亚和俄罗斯联邦都是该公约缔约国。

  164. 格鲁吉亚的请求书附有关于指明临时措施的请求,目的是维护它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防止其公民遭受俄罗斯武装部队协同分离主义民兵和外国雇佣军采取的歧视性暴力行为所害”的权利(见2008/09年及其后的年度报告)。

  165. 法院于2008年10月8日至10日举行公开听讯,听取当事双方对关于指明临时措施的请求的口头意见。

  166. 2008年10月15日,法院发出命令,指明双方应采取的临时措施(见2008/09 年及其后的年度报告)。

  167. 院长于2008年12月2日发出命令,设定2009年9月2日为格鲁吉亚提交诉状的期限,2010年7月2日为俄罗斯联邦提交辩诉状的期限。格鲁吉亚的诉状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168. 俄罗斯联邦按照《法院规则》第79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于2009年12月1日就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意见。按照《法院规则》第79条第5款,审理案情实质的程序随后暂时停止。

  169. 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发出命令,设定2010年4月1日为格鲁吉亚就俄罗斯联邦关于管辖权的初步反对意见提交载有其意见和呈件的书面陈述的期限。书面陈述已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

  170. 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至17日就初步反对意见举行公开听讯。听讯结束时,当事双方的代理人对法院发表了如下意见:

  俄罗斯联邦:

   “由于在书面初步反对意见中和在口头诉辩时提出的原因,俄罗斯联邦请求法院裁定并宣告,法院对2008年8月12日格鲁吉亚提交法院的请求书中格鲁吉亚对俄罗斯联邦提出的申诉没有管辖权。”

  格鲁吉亚:

   “由于在格鲁吉亚关于初步反对意见的书面陈述中和在口头诉辩时提出的原因,格鲁吉亚敬请法院:

   1. 驳回俄罗斯联邦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

   2. 认定法院拥有听取格鲁吉亚的申诉的管辖权,并可受理这些申诉。”

  171. 2011年4月1日,法院就俄罗斯联邦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作出判决。判决书的执行部分内容如下:

   “基于这些原因,

   法院,

   (1)(a) 以12票对4票,

   驳回俄罗斯联邦提出的第一项初步反对意见;

  赞成:

  小和田院长;哈苏奈法官、西马法官、亚伯拉罕法官、基思法官、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本努纳法官、坎萨多•特林多德法官、优素福法官、格林伍德法官、多诺霍法官;加亚专案法官;

  反对:

  通卡副院长;科罗马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薛法官;

   (b) 以10票对6票,

   赞成俄罗斯联邦提出的第二项初步反对意见;

  赞成:

  通卡副院长;科罗马法官、哈苏奈法官、基思法官、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本努纳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优素福法官、格林伍德法官、薛法官;

  反对:

  小和田院长;西马法官、亚伯拉罕法官、坎萨多•特林多德法官、多诺霍法官;加亚专案法官;

  (2) 以10票对6票,

   认定法院没有受理格鲁吉亚2008年8月12日提交的请求书的管辖权。

  赞成:

  通卡副院长;科罗马法官、哈苏奈法官、基思法官、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本努纳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优素福法官、格林伍德法官、薛法官;

  反对:

  小和田院长;西马法官、亚伯拉罕法官、坎萨多•特林多德法官、多诺霍法官;加亚专案法官。”

  172. 法院在判决书中回顾说,法院于2008年10月15日发出命令,指明一些临时措施,并指出在作出关于初步反对意见的判决之后,该命令即失效。但法院补充说,该命令中提请当事双方注意它们有责任遵守《公约》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