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B. 本报告所述期间的待决诉讼程序
4、《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适用(克罗地亚诉塞尔维亚)
117. 1999年7月2日,克罗地亚就其与塞尔维亚(当时称为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之间的争端,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其在1991至1995年期间实施了违反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行为。
118. 克罗地亚在请求书中,除其他外,指称塞尔维亚须为“直接控制其在克罗地亚境内克宁区、斯拉沃尼亚东部和西部及达尔马提亚的武装部队、情报人员和各种准军事分遣队的活动”,对克罗地亚公民实施“种族清洗”这种“导致许多克罗地亚公民流离失所、惨遭杀害、遭受酷刑或非法拘押并且造成大量财产被破坏的灭绝种族行为”负起责任。
119. 为此,克罗地亚请求法院裁定并宣告塞尔维亚“违反了其[根据《灭绝种族罪公约》对克罗地亚负有的]法律义务”,所以“有义务向……克罗地亚本身以及作为其公民的政府监护者赔偿因上述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而对人身和财产以及对克罗地亚经济和环境造成的损害,数额由法院裁定”(见1998/99及其后的年度报告)。
120. 克罗地亚援引《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九条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并称,克罗地亚和塞尔维亚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
121. 法院于1999年9月14日发出命令,设定2000年3月14日和2000年9月14日分别为克罗地亚提交诉状和塞尔维亚提交辩诉状的期限。法院又于2000年3月10日和2000年6月27日发出命令,两度延长了这些期限。克罗地亚在后一项命令所延长的期限内提交了诉状。
122. 2002年9月11日,塞尔维亚在2000年6月27日命令所延长的提交辩诉状期限内,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提出了一些初步反对意见。按照《法院规则》第79条,审理案情实质的程序暂时停止。2003年4月25日,克罗地亚在法院设定的期限内提交了书面陈述,表明其对塞尔维亚初步反对意见的看法和意见。
123. 2008年5月26日至30日,法院就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初步反对意见举行了公开听讯(见2007/08年度报告)。
124. 2008年11月18日,法院对初步反对意见作出判决(见2008/09及其后年度报告)。法院在判决中认定,除其他外,根据其有关被告提出的第二项初步反对意见的声明,根据《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九条,法院具有受理克罗地亚请求书的管辖权。法院还裁定在本案的情况下,塞尔维亚提出的第二项初步反对意见不完全属于初步性质。之后法院驳回了塞尔维亚提出的第三项初步反对意见。
125. 法院院长于2009年1月20日发出命令,设定2010年3月22日为塞尔维亚提交辩诉状的期限。包含辩诉状的书状已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法院于2010年2月4日发出命令,指示双方就提交的索赔事项,由克罗地亚提出答辩状,塞尔维亚提出复辩状。并将提交这些书状的期限分别定为2010年12月20日和201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