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B. 本报告所述期间的待决诉讼程序
5. 领土和海洋争端(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
126. 2001年12月6日,尼加拉瓜提交请求书,就其与哥伦比亚两国间存在的与西加勒比“领土和海洋划界有关的一些相关法律问题”的争端,对哥伦比亚提起诉讼。
127. 尼加拉瓜在请求书中请法院裁定并宣告:
第一,……尼加拉瓜对普罗维登西亚岛、圣安德烈斯岛和圣卡塔利娜岛及所有附属岛屿和礁群拥有主权,并对(可以实效占有的)龙卡多尔、塞拉纳、塞拉尼亚和基塔苏埃尼奥礁群拥有主权;
第二,要求法院根据对上文所要求的所有权的裁决,按照公平原则以及适用于划定单一海洋边界的一般国际法所承认的相关情况,在分属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之间确定单一海洋边界线的走向。
128. 尼加拉瓜还表示,它“保留就哥伦比亚在没有合法所有权的情况下占有圣安德烈斯岛和普罗维登西亚岛以及直至82度经线以内的礁群和海洋空间而获取的各项不当利益提出索赔的权利”,并且“保留就尼加拉瓜国籍渔船或尼加拉瓜发照的船只受到的干预提出索赔的权利”(见2001/02及其后的年度报告)。
129. 尼加拉瓜援引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都是缔约国的《波哥大公约》第三十一条,以及两国承认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作为法院具有管辖权的依据。
130. 法院于2002年2月26日发出命令,设定2003年4月28日和2004年6月28日分别为尼加拉瓜提交诉状和哥伦比亚提交辩诉状的期限。尼加拉瓜的诉状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131. 洪都拉斯、牙买加、智利、秘鲁、厄瓜多尔、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和哥斯达黎加政府根据《法院规则》第53条第1款,请求获得各书状及其所附文件的副本。法院根据该款的规定,在了解当事双方的意见之后,同意了这些国家的请求。
132. 2003年7月21日,哥伦比亚在《法院规则》第79条第1款所定的期限之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意见。
133. 2003年6月4日至8日,对初步反对意见举行了公开听讯。
134. 2007年12月13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就当事双方对除圣安德烈斯岛、普罗维登西亚岛和圣卡塔利娜岛以外的其他海洋地物所主张的主权而言,以及在当事双方的海洋划界方面,尼加拉瓜的请求书可予受理(见2007/08年度报告)。
135. 法院院长于2008年2月11日发出命令,设定2008年11月11日为哥伦比亚提交辩诉状的期限。辩诉状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136. 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发出命令,指示尼加拉瓜提出答辩状、哥伦比亚提出复辩状,并将提交这些书状的期限分别定为2009年9月18日和2010年6月18日。
137. 2010年2月25日,哥斯达黎加提交请求书,要求准许参加此案诉讼。哥斯达黎加在请求书中除其他外说:“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两国在对双方提出的边界主张中,均对属于哥斯达黎加的海区提出了主张。”哥斯达黎加在请求书中表示想作为非当事方参与诉讼。该请求书被立即传给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法院设定2010年5月26日为两国提交书面意见的期限。两国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
138. 2010年6月10日,洪都拉斯共和国也提交请求书,要求准许参加此案诉讼。洪都拉斯称,对于尼加拉瓜在与哥伦比亚的争端中提出的海洋主张所在的加勒比海地区,洪都拉斯拥有权利和利益。洪都拉斯在请求书中称,其主要目的是作为一当事方参加诉讼。洪都拉斯的请求书被立即传给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法院院长设定2010年9月2日为两国就该请求书提交书面意见的期限。两国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
139. 2010年10月11日至15日,就可否受理哥斯达黎加参加诉讼的请求举行了公开听讯。
140. 听讯结束时,哥斯达黎加代理人和当事方代理人对法院发表了如下意见。
哥斯达黎加:
“谨代表哥斯达黎加共和国在此诉讼中再次要求法院给予补救。我们寻求适用《法院规则》第85条的规定:
第一款: 应向参加诉讼国提供书状和所附文件副本,参加诉讼国有权在法院设定的时限内提交书面陈述:
第三款: 在口述程序期间,参加诉讼国有权就参加诉讼的主题提出意见。
尼加拉瓜:
根据《法院规则》第60条的规定,并考虑到哥斯达黎加共和国参加诉讼的请求书和口头诉状,尼加拉瓜共和国谨表示,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提交的申请书未遵守《规约》和《法院规则》的规定,即第62条及第81条第2款(a)项和(b)项的规定。
哥伦比亚:
鉴于诉讼中所述因素,我国政府希望重申提交给法院的书面意见,即哥伦比亚认为,哥斯达黎加符合《规约》第六十二条的要求,因此,哥伦比亚不反对哥斯达黎加请求作为非当事方获准参与本案诉讼。
141. 2011年5月5日,法院就哥斯达黎加参加诉讼的请求可否获准一事作出判决。判决书执行部分内容如下:
“基于这些原因,
法院,
以9票对7票,
认定不能核准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根据《法院规约》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参加诉讼的请求。
赞成:小和田院长;通卡副院长;科罗马法官、基思法官、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努纳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薛法官;科特专案法官;
反对:哈苏奈法官、西马法官、亚伯拉罕法官、坎萨多•特林多德法官、优素福法官、多诺霍法官;加亚专案法官。
哈苏奈法官和亚伯拉罕法官在法院判决书后附上了反对意见;基思法官在法院判决书后附上了声明;坎萨多•特林多德法官和优素福法官在法院判决书后附上了联合反对意见;多诺霍法官在法院判决书后附上了反对意见;加亚专案法官在法院判决书后附上了声明。
142. 关于是否接受洪都拉斯参加诉讼的请求的公开听讯于2010年10月18日至22日举行。
143. 听讯结束时,洪都拉斯代理人和当事方代理人对法院发表了如下意见。
洪都拉斯:
关于申请和口头诉状,
请法院允许洪都拉斯:
⑴ 作为当事方参加诉讼,因为其在加勒比海有关海区的法律利益(请求书第17段)可能会受法院裁决的影响;或
⑵ 否则,为维护这些利益,作为非当事方参加诉讼。
尼加拉瓜:
按照《法院规则》第60条,关于洪都拉斯共和国要求参加诉讼的请求和口头诉状,尼加拉瓜共和国谨表明,洪都拉斯共和国提出的请求是对法院2007年10月8日的判决既判力权威的明显挑战。此外,洪都拉斯未遵守《规约》和《法院规则》的规定,即第62条和第81条第2款(a)项和(b)项的规定,因此,尼加拉瓜⑴ 反对准许这一请求,⑵ 请法院驳回洪都拉斯要求参加诉讼的请求。
哥伦比亚:
鉴于在诉讼中所述因素,我国政府希望重申提交给法院的书面意见,即哥伦比亚认为,洪都拉斯符合《规约》第六十二条的要求,因此,哥伦比亚不反对洪都拉斯请求作为非当事方获准参与本案诉讼。关于洪都拉斯请求获准作为当事方参加本案诉讼一事,哥伦比亚同样重申,此事应由法院根据《规约》第六十二条决定。
144. 2011年5月5日,法院就洪都拉斯参加诉讼的请求可否获准一事作出判决。判决书执行部分内容如下:基于这些原因,
法院,
以13票对2票,
认定不能核准洪都拉斯共和国根据《法院规约》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要求作为当事方或非当事方参加诉讼的请求。
赞成:小和田院长;通卡副院长;科罗马法官、哈苏奈法官、西马法官、基思法官、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努纳法官,坎萨多•特林多德法官、优素福法官、薛法官;科特法官、加亚专案法官;
反对:亚伯拉罕法官、多诺霍法官。
哈苏奈法官在法院判决书后附上了声明;亚伯拉罕法官在法院判决书后附上了反对意见;法官基思在法院判决书后附上一项声明;坎萨多•特林多德法官和优素福法官在法院判决书后附上了联合声明;多诺霍法官在法院判决书后附上了反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