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B. 本报告所述期间的待决诉讼程序

7. 海洋争端(秘鲁诉智利)

  147. 2008年1月16日,秘鲁向法院提交请求书,对智利提起诉讼,争端涉及“两国在太平洋以海岸名为康科迪亚处为起点……以依照1929年6月3日……条约确定的陆地边界为终点的海区划界问题”,3 并涉及承认“被智利认为是公海一部分的海区位于离秘鲁海岸200海里内,因此属于秘鲁”(见2007/08及其后的年度报告)。

  148. 秘鲁“请求法院按照国际法判定两国海区边界的走向……并裁定和宣告秘鲁对在本国海岸200海里界限以内且在智利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以外的海区拥有专属主权权利”。

  149. 秘鲁援引1948年4月30日《波哥大公约》第三十一条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两国都是该公约缔约国,而且没有对该公约提出保留。

  150. 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发出命令,设定2009年3月20日和2010年3月9日分别为秘鲁提交诉状和智利提交辩诉状的期限。书状均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151. 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哥伦比亚和厄瓜多尔根据《法院规则》第53条第1款,要求获得案件的这些书状及其所附文件的副本。法院根据该条款在了解当事双方的意见后,同意它们的要求。

  152. 法院于2010年4月27日发出命令,核准秘鲁提出答辩状、智利提出复辩状,并将提交这些书状的期限分别定为2010年11月9日和2011年7月11日。答辩状和复辩状均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注:

3 1929年6月3日智利与秘鲁于利马签署的解决塔克纳和阿里卡争端的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