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联合国1948年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为所有国家订立了一个共同的人权标准。根据这一宣言,各国政府应当履行义务,确保不分贫富、强弱、男女、种族和宗教,人人都获得平等对待。
两项国际人权盟约使这些权利具备了法律约束力,大多数国家都是这两项盟约的缔约国。其中一项盟约规定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另一项盟约规定了公民和政治权利。这两项盟约与《世界人权宣言》一道,共同构成国际人权法案。
《世界人权宣言》为80多项有关人权的公约和宣言奠定了基础,其中包括:消除种族歧视和对妇女歧视的公约;关于儿童权利、禁止酷刑和其他有辱人格的待遇、难民地位、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的公约;关于在民族、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发展权利、人权捍卫者权利的各项宣言。
随着制定标准的工作基本完成,联合国正在把人权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人权法律的实施上。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负责协调联合国的各项人权活动,为此与各国政府合作来使后者更加尊重人权,谋求防止侵犯人权事件的发生,并同联合国各人权机制密切合作。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是一个政府间机构,其活动包括举行公开会议来审查各国在人权方面的表现,通过新的标准,以及在世界各地促进人权。
联合国人权机构协助开展早期预警和预防冲突方面的工作,并努力消除冲突的根源。目前,联合国总共在30个国家或领土开展实地人权活动。这些活动协助加强人权立法、落实人权和人权教育方面的国家能力;调查关于侵犯人权事件的报告;在必要时协助政府采取纠正措施。
促进对人权的尊重日益成为联合国发展援助的核心内容。具体而言,联合国把发展权利看作是一个将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综合在一起的动态过程的一部分,社会中每一个人的生活都会通过这个过程得到改善。享受发展权利的关键在于消除贫穷,这也是联合国的重要目标之一。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1994年,卢旺达的难民为了躲避大屠杀居住在贫民窟中。2006年6月成立的人权理事会是全球在人权问题上开展对话与合作的主要论坛。作为大会的一个附属机构,它直接对本组织所有会员负责,并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管理。促进对人权的尊重正日益成为联合国发展援助的中心任务。特别是,发展权被视为一个包括了公民、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的动态进程的一部分;一个社会中人们的福祉通过这一进程获得改善。享受发展权的关键是消除贫穷,这是联合国的一个主要目标。
儿童权利
1989年联合国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迄今已获得190多个国家的批准——比任何国际条约的批准国都多。这个里程碑式的人权条约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它要求各国将条约的规定适用于每一个儿童,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
妇女权利
世界上每六个人中就有一个是文盲,其中三分之二是女性。世界上超过70%的穷人是女性。她们所得到的工资也较低——有时候仅有男性工资的四分之一。1979年,联合国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50多个国家已经承认了这个条约,100多个国家已报告了在实现妇女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
残疾人权利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于2006年12月1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于2008年5月3日正式生效,是21世纪第一个综合性人权条约。《公约》旨在成为记录明确的社会发展问题的人权文书。《公约》通过了对残疾人的广泛分类,并重申身患不同残疾的所有残疾人都有权享受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阐明并描述了各种权利应如何适用于残疾人,查明了在哪些领域做出了便于残疾人有效行使其权利的调整;残疾人的权利在哪些领域受到侵犯;以及必须在哪些领域加强对残疾人权利的保护。
消除种族歧视
当前种族主义、族裔中心论、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的现实是和平、安全与人类发展的重大威胁。各国应加强对种族主义和仇外声明及言论的管制,特别是由政党或其他思想运动的代表发表的声明和言论,并确保制止此类行为。言论自由不应成为此类煽动的借口。法律也应禁止任何党派或运动宣扬种族主义和仇外思想。同样,有种族主义和仇外内容的因特网站也应予取缔,并为此制定管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