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第六十届会议
A/60/1
2005年
8月5日


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工作的报告

第四章:国际法律秩序与人权

人权发展

  183.作为对我2002年9月题为“加强联合国:进一步改革纲领”的报告(A/57/387和Corr.1)和其后的行动2倡议的后续行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进一步强调加强保护人权的国家制度。因此,特别是通过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的合作和这些工作队的能力建设,在国家一级有了更多的参与。继续在世界各地进行技术合作与咨询服务,工作重点是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人权教育和加强国家人权机构的能力。

  184.在2005年会议上,人权委员会议定,经正式认可的国家人权机构可在其任务规定范围内发表意见,并在所有议程项目下在委员会发言。这一重要的事态发展,提高了国家机构在国际人权体制内的地位和作用。

  185.在处理侵犯人权行为和加强保护人权的努力中,人权高专办继续派出监测和实况调查团。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和尼泊尔政府于2005年4月10日签署一项协定,在尼泊尔设立人权高专办办事处,担负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广泛任务,包括在全国进行监测活动。高级专员将向人权委员会、大会和我提交该国人权状况的定期分析报告。

  186.在苏丹,作为联合国90天紧急行动计划的一部分,人权高专办于2004年8月中旬在达尔富尔部署人权观察员。安全理事会在第1564(2004)号决议中授权设立达尔富尔国际调查委员会,由人权高专办提供实质性和行政方面的支助。委员会于2005年1月25日向我提交了调查结果的报告。

  187.人权高专办支持科特迪瓦调查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根据《利纳-马库锡协定》,应科特迪瓦政府和2004年5月25日安全理事会主席声明(S/PRST/2004/17)的请求设立的。委员会在2004年12月提交了报告。活动得到人权高专办全力支持的塞拉利昂真相与和解委员会于10月向塞拉利昂总统提交了报告。人权高专办继续开展活动支持执行此委员会作出的各项建议。

  188.人权委员会的特别程序机制,对保护人权继续作出宝贵贡献。这包括约100份就各种人权问题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向约140个国家政府发出的1 000余份请求采取紧急行动的机密函件,以及有关人员根据职权,在实况调查活动中访问了40个国家。

  189.人权委员会在第六十一届会议上建立了新的特别程序,涉及使用雇佣军、少数人问题、人权和国际团结、人权和跨国公司、在反对恐怖主义时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苏丹的人权状况。此外,委员会经过15年的拟订努力,终于通过关于严重侵犯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者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的基本原则和准则。人权委员会有罪不罚问题的独立专家还更新了关于采取行动打击有罪不罚现象以保护和增进人权的一套原则。

  190.根据各项人权条约设立的专家机构的工作仍然至关重要。从2004年8月至2005年7月,人权委员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了94个缔约国的报告。各条约机构继续协调其工作方法和考虑如何协助各缔约国履行其实质性承诺和报告义务。去年,各条约机构还通过100多项关于个案的决定和意见。

  191.人权委员会第六十一届会议吸引了3 000多名与会者,有88位高级政府官员在高级别部分发言,这是前所未有的记录,但委员会辩论的政治化和对若干涉及严重侵犯人权的局势审议不够,仍令人深感关切。反映对改革问题的高度关心,委员会就我的题为“大自由”报告中的人权各节,举行了一次非正式会议。各区域组的会员国以及非政府组织对我的提议,特别是设立新的人权理事会,发表了各种不同的意见。

  192.人权高专办在上述我的报告印发以后,于2005年5月20日公布一份行动计划,提出加强办事处工作并明确其重点的战略构想。人权高专办以执行工作为重点,正在做进一步的准备,以执行与各国有效对话和接触的方案,为支持该方案,除其他外,将加强地域和主题专门知识,在区域和次区域各级部署更多人员以及设立更多的国内办事处。在发挥主导作用,将人权议程从空谈化为现实的过程中,保护人权和赋权是人权高专办的主要目标。

国际刑事法院

  193.大会第58/318号决议核准《联合国和国际刑事法院间关系协定》,该协定已于2004年9月7日得到《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大会核准。《关系协定》于2004年10月4日生效,为促进有效地履行各自的责任,规定了联合国和法院的合作框架。

  194.根据《关系协定》,联合国在适当考虑到《宪章》所规定的责任和职权的情况下,依照其规则行事,与法院进行合作。联合国应法院或检察官的要求,可提供与法院工作有关的资料和文件。此外,联合国可同意向法院提供其他方式的合作和协助。《关系协定》还设想作出实施条款补充安排。基于这些安排,联合国已多次向检察官办公室提供协助。

  195.通过核准《关系协定》,大会进一步决定国际刑事法院可以观察员身份出席大会和参加其工作。联合国因执行《关系协定》而产生的费用,须全额偿还联合国。196.在安全理事会第1593(2005)号决议中,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决定“把2002年7月1日以来达尔富尔局势问题移交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我根据该决定,将若干文件交给检察官,包括一个密封的信封,内有我从达尔富尔问题国际调查委员会主席收到的嫌疑人名单(见第186段)。

国际刑事法庭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

  197.在报告所述期间,法庭继续执行各项措施确保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任务。法庭开始将案件移送前南斯拉夫各国。目前,涉及18名被告人的10份请求尚待审理。2005年设立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法院战争罪分庭,加强了在区域内审判战争罪的能力。此外,已将调查档案移交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检察官。鉴于要向当地法院移送案件,对《法庭程序和证据规则》第11条之二做了修正。此外,也修正了《规则》第98条之二和第124条。

  198.截至2005年6月23日,共涉及九名被告人的六个案件正由法庭的审判分庭审理。同时有涉及51名被告的30个其他案件,正处于预审阶段。审判分庭共作出三项判决。上诉分庭作出四项判决。截至2005年6月23日,58人被拘押在法庭的拘留设施,另有21人被暂时释放。法庭将三名被定罪人分别移送丹麦、西班牙和联合王国,在当地服刑。2004年10月至2005年4月期间,法庭创下记录,共拘押被控告人23人。因此,尚未归案的被告人减至10人。然而,其中仍有一些知名度高的被告人,如拉多万·卡拉季奇和拉特科·姆拉迪奇,逍遥法外已近10年。在这方面,国际社会的合作,特别是前南斯拉夫各国的合作,对将被告人绳之以法至关重要。尽管如此,法庭继续努力履行职责,确保将所有163名被控告人绳之以法。

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

  199.审判分庭任何时候都没有如此的忙碌,审理着数量空前的案件。由于充分利用与九名常设法官一起工作的九名审案法官,加上挪威和联合王国政府资助的第四个审判室,产出继续有所增加。涉及25名被告人的判决已经作出。另外25名被告人正在受审。有两起案件涉及10名被告人,辩方正在举证。另一起案件涉及四名被告人,检方已传唤所有证人。现有候审被拘押人16名。审判分庭能力许可时,将尽快审理这些人的案件。在报告所述期间,上诉分庭作出涉及四名被告人的三项判决,及多项中间裁判。

  200.检察官办公室对灭绝种族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调查。至2005年年中,可望将最后一批起诉书提交分庭确认。将案件移送国家管辖当局的程序已开始。2005年2月,检察官已将15个调查对象的卷宗移交卢旺达政府。目前正在加大追查和逮捕逃犯的力度。检察官办公室追查股已经改组和加强,活动方式有所改变。正在执行一个由检察官与各国当局接触以加强国家合作的方案。

  201.书记官处继续全力支持司法程序,为法庭的其他机关和被告方提供服务。书记官处也争取各国和(或)国际机构的支持,确保诉讼顺利进行。与一些国家和机构为下列事项签订了协定:为经常预算未编列的活动提供经费;确保证人的往来和人身安全;为被定罪人安排服刑地点。

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

  202.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成立已近第四个年头,在弗里敦羁押的所有九名被告人目前在法庭受审。2005年1月17日,任命了第二审判分庭的三名法官,武装部队革命委员会案遂于3月7日开审。同时,第一审判分庭继续轮流审理民防部队案和革命联合阵线案。这两案分别于2004年6月3日和7月5日开始审理。另有两案尚待特别法庭审理。武装部队革命委员会主席约翰尼·保罗·科罗马仍下落不明。查尔斯·泰勒于2003年8月11日辞去利比里亚总统职务后,一直留在尼日利亚。

  203.2004年10月,特别法庭通过其结束战略,并由庭长于2005年5月24日将该战略提交安全理事会。书记官长与两个国家签署了有关执行刑期的协定,与其他若干国家正在进行谈判。在结束后阶段,特别法庭虽然不再以目前的形式和编制存在,但仍将继续开展某些“余留活动”。

  204.特别法庭的四年预算为1.04亿美元,至今共收到33国约5 490万美元的自愿捐款。为补充自愿捐款的不足,我请求为2004-2005两年期提供至多4 000万美元的补助金。大会第59/276号决议授权我承付不超过2 000万美元的款项,有效期为2005年1月1日至6月30日,以补充特别法庭的经费。我在2005年4月18日的报告(A/59/534/Add.4)中,提议追加不超过1 300万美元的补助金,作为法庭第四个工作年至2005年12月为止的头六个月的经费,并表示准备为2006年特别法庭的工作提议追加不超过700万美元的补助金。大会2005年6月22日通过第59/294号决议,核准在200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承付不超过1 300万美元的款项。

增强法治

  205.2004年10月6日,安全理事会举行公开会议讨论我关于冲突中和冲突后社会的法治和过渡司法的报告(S/2004/616)。安理会强调在冲突后社会恢复司法和法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仅要帮助它们抚平过去的虐害行为,而且要促进民族和解,防止再发生冲突。安理会强调必须按当地条件提出解决办法,更重要的是使当地行动者参与。因此强调需要考虑所有各种过渡司法机制,而不限于法院。最后,关于具体行动,安理会敦促秘书处作出提议,以实施我在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切实建议。

  206.去年,我继续作出必要的安排,使《联合国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按照柬埔寨法律起诉在民主柬埔寨时期实施的罪行的协定》生效。2004年12月,我派出第三个规划团前往金边,完成查明特别法庭的各项可能需要的工作。

  207.3月28日,我召开一次认捐会议,为联合国根据《协定》所作的承诺,筹集4 300万美元的所需经费,结果收到了足够的捐款和认捐,供本组织履行义务使用。因此,我于4月28日通知柬埔寨政府,《协定》生效对联合国一方的法律要求已经得到满足,因此《协定》于次日生效。

  208.布隆迪政府请求安全理事会按照《阿鲁沙布隆迪和平与和解协定》设立一个国际司法调查委员会,我据此派出一个评估团,评估设立此国际委员会的适当性和可行性。设立委员会的目的是澄清真相和将布隆迪独立以来实施灭绝种族、危害人类和战争罪的责任人绳之以法。评估团建议设立两个并行的机制:一个是非司法问责机制--真相委员会,一个是司法问责机制--布隆迪法院特别分庭。

  209.关于苏丹,按照安全理事会第1564(2004)号决议的规定,我设立一个国际调查委员会,调查所有各方在达尔富尔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报告,确定是否发生灭绝种族行为,并查明此类违法行为的实施人以确保追究责任人的罪责。委员会在报告(S/2005/60)中认定,在达尔富尔实施的罪行不构成灭绝种族罪,而属于危害人类罪。委员会还建议安全理事会将达尔富尔情势交国际刑事法院处理。

  210.关于东帝汶,我于2005年1月11日设立一个独立专家委员会,审查对1999年东帝汶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起诉情况,并评估雅加达印度尼西亚特设人权法庭及帝力重罪股和重罪特别审判小组的进展。委员会得到人权高专办的支持,于2005年5月26日提交了报告。

  211.按照加强国际法治的目标和为了鼓励更广泛参加多边条约框架,我于2000年倡议举办年度条约活动。3月,我邀请各国政府参加今年的条约活动,“聚焦2005年:迎接全球挑战”,这次活动将在大会第六十届会议高级别全会期间进行。在报告所述期间,除已交我保存的506份现行条约外,现又新增加三份多边条约。此外,11份有关环境、卫生、电信和运输的条约生效。

  212.联合国大学与法律事务厅合作主办了一次专家会议,得出结论认为当代各种问题的压力,有时后掩盖了在国际刑事司法上所取得的实际进展。十五年以前,任何领导人都不用担心会受到国际刑事起诉。今天,任何领导人都没把握可逃避罪责。这是在十分短暂的人类历史期间内取得的令人惊讶的进展。

法律事务

  213.在大会第五十九届会议期间,大会协商一致通过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59/38号决议)和《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第59/290号决议)。后一个公约的通过,是加强国际反恐法律框架的重要步骤。此外,3月8日,大会通过《联合国关于人的克隆的宣言》(第59/280号决议),从而结束了自2001年以来一直列入议程的一个极为复杂项目的讨论。

  214.至于海洋法方面,海洋和海洋法问题不限成员名额非正式协商进程第六次会议讨论了渔业及其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海洋事务机构间合作的总机制--联合国海洋和沿海地区网络,在2005年1月首次会议上建立四个工作队,以处理海啸灾难和国家管辖区以外的海洋生物多样性等问题。一个重要的举措是设立一个新的能力建设小组,负责编制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六条和如何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划界案的培训手册。

  215.去年期间,法律事务厅继续为本组织各种不同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协助。关于联合国在伊拉克的存在,该厅对下列事项向我提供了咨询意见:2003年8月19日巴格达联合国总部被炸所引起的问题;石油换粮食方案的结束,包括有关独立调查委员会的问题;以及联合国伊拉克援助团的活动。关于本组织一般的维持和平行动,该厅继续就任务的解释和执行、制定接战规则、谈判与执行部队地位协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协助。

  216.国际贸易法司协助通过有关破产法的立法指南,其目的是帮助各国建立处理商业破产的公平和透明的制度。关于本组织内部事务,该司促进全面审查联合国合同一般条件;协助制定接受无偿货物和服务的一般原则;制定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资源与数据的准则;修订若干联合国基金的财务条例;代表秘书长在联合国行政法庭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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