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第六十一届会议
 
A/61/1(SUPP)
2006年8月16日

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工作的报告

 

第四章:人权、法治和人道主义事务

法治

104.联合国成立于一场可怕的战争结束之后,目的是确保国家间的关系建立在包括人权和人的尊严在内的国际法基础上。“法治”是本组织工作和任务的核心理念。这些原则无论在国际一级,还是在国内都适用。的确,《千年宣言》重申所有国家承诺以法治作为促进人类安全与繁荣的至关重要的框架。

105.在国际一级,过去十年来最引人注目的发展出现在国际刑事司法领域。安全理事会在1993年和1994年分别设立的前南斯拉夫问题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标志着自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以来的第一代法庭。它们表明,集体的意志不会允许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逍遥法外,不受惩罚。重要的是继续确保这两个法庭有力、高效地完成其工作。我鼓励各会员国与这两个法庭充分合作,一经要求即向其移交被起诉者。

106.两个法庭取得的最大或许也是最持久的成就之一,是使大力起诉这类罪行成为可接受的做法。这些开拓性的努力推动设立了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以及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联合国在这些新法庭的发展中,应用了从最先两个法庭的经验中汲取的重要教训。两个第二代法庭与上一代法庭不同,规定了本国法官和检察官的参与,并规定国内法和国际法同时适用。

107.针对2005年2月14日杀害黎巴嫩前总理拉菲克·哈里里和其他人的爆炸事件,在2005年接近结束时,安全理事会通过第1644(2005)号决议,请我开始为黎巴嫩设立一个具有国际性质的法庭的进程。在我们逐步设立这一法庭时,秘书处将确保法庭在执行工作时适用国际司法的最高标准。此外,在布隆迪,秘书处依照安全理事会第1606(2005)号决议的规定,与布隆迪当局讨论设立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和设立法庭的法律框架,采取司法与非司法责任追究机制相结合的做法。在这些工作中,秘书处将力求利用从以前的法庭汲取的教训。

108.2002年,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为了结束有罪不罚的现象,并通过法治确保实施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的人不会再逍遥法外而作出的漫长努力终有所成。这重要的一步表明,国际社会致力于建立一个永久和普通的机制,以确保不再容忍那些最严重的罪行不受惩罚。已有一百个会员国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方。重要的是,法院《规约》规定,在实施国际管辖之前,国家法律当局可以采取行动。自2004年以来,该法院已对刚果民主共和国、乌干达和达尔富尔的情势展开调查,后者是由安全理事会提交该法院的。2006年3月,逮捕并向该法院移送了一名被指控实施战争罪的刚果籍嫌疑人。2005年10月,法院预审分庭启封对五名上帝抵抗军高级领导人的逮捕令。他们被指控于2002年7月后在乌干达实施了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扩大会员国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参与,将是国际司法领域面对的另一挑战。

109.司法,尤其是冲突中和冲突后社会的过渡司法,是和平的基石。面对相反意见的压力,国际社会应确保将司法与和平视为相辅相成的要求。即便不可能同时实现两个目标,我们也绝不应在司法与和平两者之间作出选择。这一点尤其重要,因为我们的坚定立场依然是,不应赦免国际罪行。

110.正如我在2004年8月23日给安全理事会的关于冲突中和冲突后社会的法治与过渡司法的报告中所指出,在这方面,法治是指一个治理原则,据此原则,所有个人、公私机构和实体,包括国家本身,都要对符合国际人权规范和标准的法律负责。联合国系统的许多部分都在某种程度上努力扩大法治,包括过渡司法。我们至少在建设和平领域做出了努力,确保我们工作协调一致和行之有效。因此,最近设立的建设和平委员会对我是一大鼓舞,它将协助各国确保在世界的动荡地区,法治能够得到维护。

111.法治也应适用于联合国各机关的工作。我很高兴安全理事会最近重申决心确保订立公正明确的程序,按此将个人和实体列入制裁名单、从名单上除名,以及准予人道主义豁免。

112.2004年,我在向联大发表的讲话中谈到,必须在全世界恢复和扩大法治。我将其描绘成一个有理才有力而非有力即有理的框架。当时我警告说,由于法律在太多地区受到忽视,当今世界各地的法治岌岌可危。联合国作为一个集体,每个会员国作为个体,都必须致力于确保我们在各级和在所有情况下,坚持和促进那些构成我们组织基础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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