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第六十一届会议
 
A/61/1(SUPP)
2006年8月16日

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工作的报告

 

第六章:全球参与者

加强与民间社会的联系

195.自1990年代初以来,尤其是在我担任秘书长期间,联合国与民间社会的关系得到大大深化和扩大,尽管联合国现在是、今后仍将是一个政府间组织,各种决定仍应由会员国作出。与民间社会和其他非国家行为者增加互动,加强了本机构,并促进了政府间辩论,是本组织过去十年不断实施的现代化和机构变革进程的组成部分。正如我在《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报告中指出,只有民间社会与各国政府充分参与,联合国的目标才能实现。

196.自联合国成立以来,民间社会就一直是联合国的关键合作伙伴。在国家一级,民间社会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在全球一级,民间社会参加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辩论。但过去20年左右,在国家各级以及国际领域,包括在联合国,民间社会作用的性质和重要性发生了巨大变化。民间社会在国际上的发展,与全球化进程并驾齐驱。全球化以及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全球化的各种技术,使视野得以扩大,全球性问题倍增,共同利益拓宽,实行参与性民主的机会增加。

197.过去,代议制民主是民主施政形式的核心,而今天,参与式民主日益重要。在许多国家,选民投票率低,公民理想破灭,代议制民主受到严峻考验。民间社会组织有能力代表公民利益,直接与政府互动,在国家和国际各级直接参与政策辩论,增强了民主理想的合法性。

198.过去,大型政府间会议和专题会议主要是各国政府的活动领域,而今天,没有民间社会的政策观点、独特宣传和动员而举办这种活动是不可思议的。民间社会的参与显然加强了政府间决策的合法性、问责和透明度。最近的一个例子是,2005年全球消除贫穷联盟围绕债务、贸易和援助问题以及千年发展目标,对民间社会进行了全球动员。

199.过去,工作议程由各国政府决定,而今天,民间社会提出各种新问题,而且在诸如建立国际刑事法院和通过《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等方面发挥了作用。

200.过去,治理职责非各国政府莫属,而今天,包括民间社会在内的各种非国家行动者,已成为各种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最近的例子包括艾滋病规划署方案协调委员会和因特网治理论坛。该论坛将于2006年10月30至11月2日在雅典举行首次会议。

201.过去,监测和执行基本上是各国政府的责任,而今天,在确保履行诸如木材认证、取缔童工、公司的社会责任以及人权等领域的各种承诺方面,民间社会发挥重要作用。

202.过去,民主社会的制衡基本上是各国议会的职责范围,而今天,民间社会也起制衡作用。

203.鉴于民间社会日益重要,联合国已经找到与其互动的若干方式。联合国许多实体,包括各基金、方案和专门机构,通过诸如论坛、公听会、协商、咨询委员会等机制,定期与民间社会协商。民间社会已经成为联合国各种人道主义、发展和建设和平行动的重要伙伴,因此,这种协商自然非常重要。民间社会在越来越多的联合国业务活动中起日益重要的作用,现在,这种活动还涉及选举支助和预防冲突等领域。

204.我于2月任命的发展、人道主义援助和环境领域联合国全系统一致性问题高级别小组,以及不同文明联盟高级小组,于7月在日内瓦与民间社会举行了公听会。

205.我在担任秘书长期间,一直鼓励深化联合国与民间社会的关系。在联合国主要会议和首脑会议上,在出访过程中,以及在总部等许多场合,我本人一直与民间社会积极互动。最近的一个例子是,2005年3月,我在访问达尔富尔期间会晤了冒着极大危险在达尔富尔开展活动的各非政府组织代表,以突显非政府组织对于国际社会在达尔富尔开展的活动所起的关键作用。

206.民间社会组织数量和影响激增,促使我设立了由巴西前总统费尔南多·恩里克·卡多佐担任主席的联合国与民间社会关系知名人士小组,以评估联合国与民间社会的互动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就改进互动的办法提出建议。小组于2004年6月提出了报告,同年9月我对报告作出了答复。

207.小组极为令人信服地指出,联合国必须成为一个更加向外看的组织。这就要求联合国利用其独特的召集能力,与各种参与者联络。如果这种行动者在特定问题上具备丰富的专门知识或资源,尤应如此。促使不同的利益攸关方参与有关的全球性辩论,必将提高政策分析的质量和深度,并有助于产生可执行的成果,包括建立伙伴关系。这样,联合国必将扩大其全球活动范围和影响力,确保千差万别的广大民众能够更好地了解和支持联合国的决定。

208.遗憾的是,会员国尚未对卡多佐小组的建议和我的有关答复正式采取任何行动。不过,已经采取若干行动。例如,联合国发展集团正加强联合国驻地协调员在国家一级与民间社会互动的能力。根据我的建议,若干国家办事处已在联合国国家工作队指定民间社会协调人,以加强联合国系统与民间社会的互动。此外,目前正设法建立一个信托基金,以支持国家工作队与民间社会合作。

209.此外,在政府间一级,联大与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组织和私营部门代表举行了4次非正式互动公听会。第一次在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召开前的筹备期间举行,另外3次于2006年举行,为审查《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的承诺宣言》的高级别会议、关于《2001-2010十年支援最不发达国家行动纲领》执行情况全球中期全面审查的高级别会议和关于国际移徙与发展问题的高级别会议提供投入。这些公听会是民间社会与联大进行互动的一种重要创新方式。

210.联大第六十届会议主席于2006年5月任命印度尼西亚和挪威两国常驻代表为会员国与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关系问题个人顾问。两位顾问与非政府组织、会员国和联合国工作人员举行了一系列协商。2006年7月7日,主席向所有会员国送交了顾问报告。

211.报告承认,对于会员国与民间社会的关系,双方显然抱有不同的期望。但报告表示,有足够理由探讨如何加强互动,如何更有效地扩大参与。例如,联大主席可以在上任初期或其他关键时刻与民间社会会晤,联大各主要委员会主席也可以与民间社会会晤。

212.现在,民间社会是世界上一股强大的力量,联合国必须继续探讨与其互动的新机制和新形式。在进行共同探讨时,我们必须集体解决一些会员国对民间社会挥之不去的疑虑乃至不信任。我们的民间社会伙伴必须保证严格履行伴随其在联合国的权利而产生的责任和义务,并且不断提高整体透明度,更好地接受问责。据我了解,许多民间社会组织、协会、网络和机构正以各种创新方式迎接这些挑战,这是一个好兆头。

213.另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是,出席联合国会议的发展中国家民间社会代表往往人数偏少。此外,要改善区域平衡,民间社会内部和会员国都必须有所改变。例如,国际民间社会组织可以作出更多努力,将发展中国家的组织纳入其网络,挑选发展中国家的公民担任其在联合国的代表,并且更多地将总部设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可以通过慷慨承担发展中国家代表参加联合国活动的差旅费和相关费用的方式给予帮助。同时,我们应该利用现代通信技术,探讨不同地区的民间社会组织如何在不出席的情况下对全球政策辩论和讨论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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