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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职能和权力

  依照《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大会具有下列职能和权力:

  依照1950年11月大会“联合一致共策和平”的决议(第377(V)号决议),在可能出现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动的情况下,如安全理事会因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而未能采取行动,大会也可以采取行动。大会可以立即审议该事项,以便建议会员国采取集体措施,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见下文“特别会议紧急特别会议”)。

  虽然大会仅有权就其职权范围内的国际问题向会员国提出不具约束力的建议,但大会已经采取政治、经济、人道主义、社会和法律行动,对世界各地数以百万计的人的生活产生了影响。2000年通过了里程碑式的《千年宣言》,反映了会员国决心达到《宣言》中提出的实现和平、安全和裁军、同时从事发展和消灭贫穷、保护共同的环境、满足非洲的特殊需要和加强联合国的明确目标

寻求共识

  每个会员国在大会投票时享有一票。就关于和平与安全的建议以及选举安全理事会理事国等特定重要问题进行表决,需要有会员国的三分之二多数票,但其他问题由简单多数票决定。

  近年来,已作出特别努力,争取就各种问题达成协商一致意见,而无须通过正式投票决定,从而加强了对大会各项决定的支持。大会主席与各代表团协商并达成协议后,可提议未经表决通过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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