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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与海洋

海法司地理信息

  根据《海洋法公约》第十六条第2款、第四十七条第9款、第七十五条第2款以及第八十四条第2款,沿海国应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标明直线基线、群岛基线以及领海外部界限、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图;或者可以用详细说明测量数据的地理坐标表代替。沿海国还应公布所有这些海图和地理坐标表。

  此外,根据第七十六条第9款,沿海国应将永久标明其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海图和有关情报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将这些情报妥为公布。在提交海图和/或地理坐标表时,各缔约国应提供关于原始测量数据的适当情报。

  关于这一点,应该注意的是,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海图或地理坐标表是《海洋法公约》缔约国采取的一种国际行为,目的是在《海洋法公约》生效后履行上述交存义务。该行为是以常驻联合国代表或被认为代表缔约国的其他人以照会或函件的形式向秘书长做出的。仅仅存在或通过立法或者缔结在秘书处登记的海洋边界定界条约,即使其中包含海图或坐标表,也不能被解释为根据《公约》向秘书长交存的行为。

  作为联合国秘书处独立存在的负责单位,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根据大会1994年12月6日第49/28号决议中的要求采取行动,为保管交存的海图和地理坐标表以及散发此类信息以帮助各国履行其妥为公布的义务建立了设施。关于这一点,鼓励各缔约国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以便将提交的地理坐标从原始数据转换为世界大地测量系统84 (WGS 84),这是一个大地测量数据系统,作为标准正日益得到认可,并被该司用于编制其示意图。

  该司还建立了一个地理信息系统(GIS)。地理信息系统使得该司可以储存和加工地理信息,并通过将常规海图、图表以及地理坐标表转换为数字格式,生成为客户定制的地图输出物。地理信息系统还帮助该司查明提交的信息中的任何矛盾之处。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与国家立法/定界条约数据库相连,这为检索关于某一地理特征的相关信息提供了便利。

  该司还力图协助各国履行《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妥为公布的其他义务。这些义务涉及沿海国通过的关于无害通过领海(第二十一条第3款)问题的所有法律和条例以及海峡沿岸国通过的关于外国船只利用海峡过境通行(第四十二条第3款)问题的所有法律和条例。

  该司通过“海洋区通告”告知《海洋法公约》各缔约国海图和地理坐标的交存情况。随后,这些通告连同关于各国履行妥为公布义务的其他相关信息一起,以题为“海洋法信息通报”的定期出版物的方式散发给所有国家。已经印发的各期《海洋法信息通报》广泛证明了各国在这方面的惯例。相关立法文本以及示意图随后公布在《海洋法公报》中。

  此外,根据《海洋法公约》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和第五十三条,各国继续履行其关于海道和分道通航制的妥为公告义务,除其他外,是通过海事组织公告的,该组织规定根据《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则V/8采纳船舶定线制以及根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1(d)和10条规则采纳或修订分道通航制。海事组织为采纳定线措施而制定的准则和标准载于海事组织《 船舶定线制总规定》(海事组织大会 A.572(14)号决议,经修订)中。这些措施包括分道通航制、双程航道、推荐航线、避航区、沿岸通航带、环形道、警戒区和深水航路。关于最近新增的和修订的分道通航制及相关定线措施的信息载于海上安全委员会关于其第七十三届会议的报告(MSC 73/21/Add.3)附件18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