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官处
书记官处是法庭的行政机构。 《法庭细则》第32条至39条规定了书记官处的作用。
《细则》第36条阐述了书记官长的基本职能。书记官长负责所有法律工作和行政工作,负责估算和收取捐款,负责法庭账户和财务的管理。书记官长是法庭与外界的常规沟通渠道,保存案件清单并按《细则》要求保存信函和协定的复印件。
书记官长由副书记官长协助工作,副书记官长在书记官长缺席时代行书记官长的职务。
法庭选举的书记官长任期为5年,选举的副书记官长任期也为5年。法庭还可以选举助理书记官长。法庭可以视需要任命其他这类官员。
现任书记官长是Philippe Gautier先生(比利时)。
现任副书记官长是Doo——young Kim先生(大韩民国)。
Gritakumar E. Chitty先生从1996年10月至2001年6月担任书记官长一职。
书记官处的其他工作人员由法庭根据书记官长的提议任命;不过,对于法庭可能确定的职位,书记官长经庭长同意后任命。书记官处的工作人员须服从《工作人员条例》和《工作人员细则》。
《对书记官处的指示》 进一步规定了书记官处各个官员和部门的职责。
书记官处的组织系统。
财务
费用
根据《规约》第19条第1款,法庭的开支应由各缔约国和国际海底管理局负担,其负担的条件和方式由各缔约国开会决定。
《财务条例》和《细则》
2003年6月12日第十三次缔约国会议通过了《法庭财务条例》,该《条例》于2004年1月1日生效。根据《法庭财务条例》第10.1(a)条向第十四次缔约国会议提交了《法庭财务细则》草案。2004年6月15日会议注意到了《财务细则》。按照其第 114.1条的规定,《财务细则》于2005年1月1日生效。
审计
在每个财务期间结束后对法庭账目进行审计,每个财务期间相当于两个历年。审计报告提交给缔约国会议。
信托基金
2000年10月30日联合国大会核准设立一个自愿信托基金来帮助各国通过国际海洋法法庭解决争端(关于“海洋和海洋法”的第55/7号决议)。 该基金已经设立并正在运行。
法庭预算
2007——2008年预算
缔约国会议核准了共计17 214 700欧元的2007——2008年预算。(SPLOS/117)
对2007——2008年预算的捐款
缔约国对2007——2008年预算的捐款将依据上一个财政年度联合国经常预算的分摊比额表,考虑到参加《公约》的情况对该表进行了调整。缔约国会议决定在确定缔约国对2007——2008年度预算的分摊比率时将使用0.01 %的最低比率限制和22%的最高比率限制。还决定欧洲共同体对预算的捐款额将与核定预算成比例,每年共计78 000欧元。
薪给和费用
法官的薪给和费用
法庭法官的薪给、津贴和酬金应由各缔约国随时开会决定,同时考虑到法庭的工作量。薪给、津贴和酬金在任期内不得减少(《规约》,第18条,第5款)。
法庭法官的全部报酬目前包括三个部分:年度津贴、从事法庭业务时按日领取的特别津贴以及被要求驻在法庭所在地时按日领取的生活津贴。
按照《规约》第18条第2款,驻在法庭所在地的法庭庭长领取170 080 美元的年度总报酬和15 000美元的特别年度津贴。法庭副庭长代行庭长职务时有权按日领取特别津贴。
专案法官有权于执行职务时,按日领取酬金(《规约》,第18条,第4款)。
第九次缔约国会议通过的《养恤金制度条例》规定了法庭法官支领退休金的条件(《规约》,第18条,第7款)。
法庭法官的旅行费用按照缔约国会议通过的条例补领(《规约》,第18条,第7款)。
书记官长和书记官处官员的薪给、津贴和费用
根据法庭的提议,在缔约国会议上确定书记官长的薪给(《规约》,第18条,第6款)。正如在第四次缔约国会议上确定的,书记官长的级别相当于联合国助理秘书长。副书记官长的级别为干事(D——2)。
书记官处工作人员按照国际公务员制度委员会管理的联合国薪给、补助和津贴共同制度领取报酬。法庭参加联合国合办工作人员养恤基金。
根据《法庭工作人员条例》和《工作人员细则》支付书记官处工作人员的旅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