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与解答
联合国还就哪些其他人权法和协议进行谈判?
联合国对80多个人权协议和宣言的谈判提供了协助,涉及妇女、儿童、残疾人、少数群体、土著民族和其他弱势群体。这些协议合在一起有助于在世界营造“人权文化”,并已证明是遏制虐待的强有力工具。
一些人权公约:
- 《防止灭绝种族罪公约》(1948年)将灭绝种族罪界定为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的某些行为。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年)规定,国家有责任防止酷刑,并依法对其予以惩罚。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1966年)将种族歧视界定为“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原属国或民族本源之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权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之承认、享受或行使”,并规定成员国有义务消除种族歧视。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也经常被视为保护妇女权利的国际宪章。《公约》将歧视妇女界定为基于性别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并鼓励各国政府采取措施制止歧视。
-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51年)界定了难民权利,尤其是不被迫返回他们受到危险的国家的权利,并对难民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工作权、受教育权、获得公共援助和社会保障权,以及拥有旅行文件的权利)作出规定。
所有人都拥有下述权利:
生命、自由和安全;
言论自由;
不被奴役;
公平审判;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行动自由;
拥有国籍;
订立婚约并建立家庭;
工作;
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