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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代表团提供的设施和服务

旅费

  最不发达会员国代表出席大会届会的可报销旅费

  根据大会第1798(XVII)号决议以及第2128(XX)、2245(XXI)、2489(XXIII)、2491(XXIX)、41/176、41/213、42/214、42/225(第六节)、43/217(第九节)和45/248(第十三节)号决议的修订,联合国应支付下列人员的旅费,但不包括生活费用:

  (a) 定为最不发达国家的每一会员国,至多五名代表(包括副代表)出席大会常会;

  (b) 上文(a)分段所指会员国的一名代表或副代表出席大会特别会议或特别紧急会议;

  (c) 常驻纽约代表团的一名成员经指定为出席大会届会的代表或副代表的旅行,但此项旅行须在上文(a)和(b)分段所述范围内,由常驻代表证实是与该届会议的工作有关,且旅行时间是在该届会议前后三个月之内。一届会议的可报销旅费不能因该届会议休会或续会而增加。

  联合国支付的旅费只限于实际付出的旅行费用。

  旅费报销限于会员国首都至总部之间最直接途径的往返旅费,最多包括代表团团长一张头等舱机票,奉派到大会该届会议的代表团其他成员空中旅程超过九小时者四张仅次于头等舱的座舱机票,或空中旅程不到九小时者四张经济舱机票。

  如果全部或部分旅程是使用海轮或铁路,可报销旅费最多只能是上文所述的空中旅费,或少于该数额的实际费用。

  有权要求报销旅费的代表团,可按照支付联合国机构或附属机构成员旅费和生活津贴规则(1991年3月25日ST/SGB/107/Rev.6)的规定填写F-56表格(会员国代表公务旅行报销凭单)要求偿还。报销时必须附上原始收据、账单、收据、票根和登记证。根据联合国账户司指令,付给会员国的所有款项均应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支付。因此,提交F-56表格时,应列入常驻代表团的银行帐户信息。遇有请求,联合国在可能情况下,将安排从会员国首都至会议地点的交通。为此目的,代表团应提交一份“普通照会”,说明旅行者的姓名,生日,抵达和离开纽约的日期,以及旅行者和(或)在纽约联系人的传真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在有关机关或附属机关的会议结束当年的12月31日之后才提出的旅费报销申请,联合国将不受理。

  关于报销申请、要求发给机票和旅费报销的问题请洽:

  Executive Officer
  Department of Management
  Room S-2750A
  United Nations
  New York, N.Y. 10017
  电话:(212)963-6192/963-8042
  传真:(212)963-3283

旅行安排

  纽约联合国官方旅行社将会尽力协助代表团安排旅程、购票和预订旅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