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的职能和权力
多边谈判论坛
大会是根据《联合国宪章》于1945年设立的,它作为联合国主要的审议、政策制定和代表机关,占据着中心位置。大会由联合国所有193个会员国组成,为就《宪章》所涵盖的全部国际问题进行的多边讨论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论坛。它还在制定标准和编纂国际法进程中发挥着核心作用。
大会每年9月至12月举行会议,其后1月至9月根据需要举行会议,包括处理第四委员会和第五委员会未完成的报告。另外,在会议续会期间,大会在大会主席组织的高级别专题辩论中审议当前问题。在此期间,大会传统上还就广泛的实质性议题进行非正式协商,以通过新的决议。
大会的职能和权力
大会受权就其职权范围内的国际问题向各国提供建议。它还对联合国的所有支柱包括政治、经济、人道主义、社会和法律事务方面采取了行动。2015年9月,大会商定了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这些目标载于关于通过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联合国首脑会议成果文件(题为“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的第70/1号决议)。2022年,大会举行了一系列会议,讨论秘书长在其题为“我们的共同议程”的报告中提出的建议,这是一项旨在加强和加速多边协议——特别是2030议程——并切实改变人们的生活(阅读“我们的共同议程”,专题磋商摘要)。
根据《联合国宪章》,大会可:
- 审议和核准联合国预算,并确定各会员国的财政摊款;
- 选举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和联合国其他理事会和机关成员,并根据安全理事会的建议,任命秘书长;
- 审议合作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包括进行裁军的一般原则,并就此提出建议;
- 讨论与国际和平与安全相关的任何问题,并就其提出建议,但涉及安全理事会正在商讨的争端或局势的情况除外;
- 讨论《宪章》范围内的问题或影响到联合国任何机关的权力和职责的问题,并就其提出建议,但存在与上文相同的例外情形;
- 开展研究,提出建议,以促进国际政治合作、国际法的发展和编纂、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实现,以及经济、社会、人道主义、文化、教育和健康领域的国际合作;
- 就可能损害国家间友好关系的任何局势提出和平解决的建议;
- 审议安全理事会和联合国其他机关的报告。
大会还可在安全理事会因一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而未能采取行动时,就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大会可根据其1950年11月3日的“联合一致共策和平”决议,立即审议有关事项,并向其会员提出采取集体措施的建议,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见下文“特别会议和紧急特别会议”)。
做出决定
大会193个会员国各拥有一票。就所指定的重要问题——例如有关和平与安全问题的建议、安全理事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成员的选举以及预算问题——进行的表决需要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票才能通过,而其他问题则以简单多数票决定。尽管如此,在会员国就提案进行非正式磋商后,大多数决议都是未经表决(即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的。
近年来,已采取努力就各种问题达成共识,而不是以正式表决加以决定,从而加强了对大会决定的支持。主席在与各代表团咨商并达成一致之后,可提议不经表决通过一项决议。
振兴大会的工作
已进行了持续努力,使大会的工作更有侧重点,更具有现实意义。在大会第五十八届会议期间,这一点首次被确认为一个优先事项,其后各届会议继续努力,以精简议程,改进各主要委员会的做法和工作方法,增强大会总务委员会的作用,加强主席的作用和权威,并审查大会在遴选秘书长进程中的作用。
在最近几届会议上,大会通过了关于振兴大会工作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议(A/RES/70/305、A/RES/71/323、A/RES/72/313、A/RES/73/341、A/RES/74/303和A/RES/75/325号决议),其中,除其他外,为大会主席制定了就职誓言和道德守则,并规定与大会主席职位的候选人进行非正式互动对话。
举行高级别专题互动辩论的做法也是振兴进程的一个直接成果。
秘书长定期在大会非正式会议上向会员国介绍他最近的活动和旅行情况现已成为一种惯例。这些情况介绍为秘书长与会员国之间的交流提供了一个机会,颇受欢迎。
全权证书委员会
每届会议由大会任命全权证书委员会,委员会就代表的全权证书向大会提出报告。
一般性辩论
大会举行年度一般性辩论,会员国可通过辩论表达对重大国际问题的看法。在辩论首日,秘书长提交关于联合国工作的报告。
主要委员会
一般性辩论结束后,大会开始审议议程上的实质性项目。由于议程项目众多,大会把相关项目按工作领域分配给六个主要委员会。委员会讨论议程项目下的事项,并向大会提出决议和决定草案供审议和采取行动。
六个主要委员会分别是:裁军与国际安全委员会(第一委员会)、经济和金融委员会(第二委员会)、社会、人道主义和文化委员会(第三委员会)、特别政治和非殖民化委员会(第四委员会)、行政和预算委员会(第五委员会)、法律委员会(第六委员会)。
包括巴勒斯坦问题和中东局势在内的若干议程项目直接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审议。
大会附属机构
根据《宪章》第22条,大会可以设立履行大会职能所必需的附属机构。
区域组
多年来,为了选举以及协商和促进程序性工作,大会形成了各种区域组。大会的区域组分别是:非洲国家组、亚洲-太平洋国家组、东欧国家组、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组、以及西欧和其他国家组。各区域组轮流担任大会主席。
特别会议和紧急特别会议
除了常会之外,大会还可召开特别会议和紧急特别会议。迄今为止,大会已就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召开了32次特别会议和11次紧急特别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