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议事规则
十四、接纳新会员国加入联合国
申请:第一三四条丨关于申请的通知:第一三五条丨对申请的审议和决定:第一三六条丨对申请的审议和决定:第一三七条丨决定的通知和会籍的生效日期:第一三八条
申请
凡愿成为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应向秘书长提出申请。此种申请应附有一项以正式文书形式作出的申请国接受《宪章》所载义务的声明。 [见引言第8段 ]
关于申请的通知
秘书长为通报情况,应将申请的复制本送交大会,如在大会闭会期间,则分送联合国会员国。[见引言第8段 ]
对申请的审议和决定
安全理事会如推荐申请国为会员国,大会应审议该申请国是否为爱好和平的国家而且能够并愿意履行《宪章》所载的义务,并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国三分之二多数对该国的入会申请作出决定。
安全理事会如不推荐申请国为会员国,或推迟审议它的申请,大会可在充分审议安全理事会的特别报告后,将申请连同大会讨论的全部记录送回安全理事会供进一步审议、提出推荐或报告。[见引言第8段 ]
决定的通知和会籍的生效日期
秘书长应将大会的决定通知申请国。申请如获通过,会籍应自大会就申请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见引言第8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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