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议事规则

四、全权证书

全权证书的递交:第二十七条丨全权证书委员会:第二十八条丨 暂准出席会议:第二十九条

 

全权证书的递交

第二十七条 PDF

  各代表的全权证书和代表团成员名单应尽可能于会议开幕前一星期递交秘书长。全权证书应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颁发。

全权证书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PDF

  每届会议开始时应任命全权证书委员会。委员会由大会根据大会主席提议而任命的九个成员组成。委员会应选举自己的主席团。委员会审查各代表全权证书并应尽快提出报告。

暂准出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PDF

  任何代表出席大会的资格如经会员国提出异议,在全权证书委员会提出报告和大会作出决定以前,应暂准出席大会,并享有与其他代表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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