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议事规则

三、代表团

组成:第二十五条丨 副代表:第二十六条

组成

第二十五条 PDF

  会员国代表团由不超过五名的代表,不超过五名的副代表,以及代表团所需任何名额的顾问、技术顾问、专家和同等地位人员组成。本条直接依据《宪章》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

副代表

第二十六条 PDF

  副代表经代表团团长指定,可代行代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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