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成:第二十五条丨 副代表:第二十六条
组成
第二十五条
会员国代表团由不超过五名的代表,不超过五名的副代表,以及代表团所需任何名额的顾问、技术顾问、专家和同等地位人员组成。本条直接依据《宪章》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
副代表
第二十六条
副代表经代表团团长指定,可代行代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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