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议事规则
六、总务委员会
组成:第三十八条| 替代成员:第三十九条丨职能:第四十条丨职能:第四十一条丨职能:第四十二条丨请求在议程上列入项目的成员国的参加:第四十三条丨对于决议形式的修改:第四十四条
组成
总务委员会由大会主席、二十一名副主席和六个主要委员会的主席组成,并由大会主席担任主席。总务委员会中不得有两个成员同属一个代表团,总务委员会的组成应确保具有代表性。大会所设立的在届会期间举行会议而全体会员国都有权参加的其他委员会的主席,有权列席总务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无表决权。[见引言第11、19、21、22、26、42和46段 ]
替代成员
大会某一副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总务委员会某次会议时,可指定他所属的代表团成员一人代为出席。某一主要委员会主席因故缺席,应指定该委员会副主席一人代为出席。后述副主席如与总务委员会另一成员同属一个代表团,则无表决权。[见引言第19、21和34段 ]
职能
总务委员会应于每届会议开始时审议临时议程和补充项目表,并就所提议的每一项目向大会建议将其列入议程、拒绝列入请求、或将其列入将来某届会议的临时议程。对于将增列项目列入议程的请求,总务委员会应同样进行审查,并向大会作出建议。总务委员会在审议有关大会议程的事项时,不应讨论任何项目的实质,除非在某种程度上因影响到总务委员会是否应建议将某一项目列入议程、拒绝列入请求还是将其列入将来某届会议的临时议程,以及应给予提议列入议程的项目以何种优先次序而必须进行一定的讨论。[见引言第11段 ]
总务委员会应就本届会议的闭幕日期向大会提出建议。总务委员会应协助大会主席和大会拟订每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决定各项目的优先次序、并协调大会所有委员会的会议的进程。总务委员会应协助大会主席处理属于主席职权范围以内的大会一般事务。但总务委员会不得就任何政治问题作出决定。[见引言第11段 ]
总务委员会应于每届大会整个过程中定期举行会议以研究大会及其各委员会的进展情况并提出促进会议进程的建议。在大会主席认为必要或总务委员会任何其他成员提出请求时,委员会亦应于其他时间举行会议。[见引言第11段 ]
请求在议程上列入项目的成员国的参加
在总务委员会中并无代表而请求在议程上列入项目的大会成员国,有权列席总务委员会讨论其请求的会议,并可以参加该项目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对于决议形式的修改
总务委员会可修改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改变其形式但不得改变其实质。任何此种修改应报请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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