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议事规则

十二、全体会议

会议的掌握

紧急特别会议:第六十三条丨秘书长的报告:第六十四条丨交付委员会讨论:第六十五条丨讨论主要委员会的报告:第六十六条丨法定人数:第六十七条丨发言:第六十八条丨优先发言:第六十九条丨秘书处的说明:第七十条丨程序问题:第七十一条丨发言时间的限制:第七十二条丨发言报名截止、答辩权:第七十三条丨暂停辩论:第七十四条丨结束辩论:第七十五条丨停会或休会:第七十六条丨程序性动议的先后次序:第七十七条丨提案和修正案:第七十八丨关于权限的决定:第七十九条丨动议的撤回:第八十条丨提案的重新审议:第八十一条

表决

表决权:第八十二条丨三分之二多数:第八十三条丨三分之二多数:第八十四条丨简单多数:第八十五条丨“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国”一语的意义:第八十六条丨表决方法:第八十七条丨表决守则:第八十八条丨提案和修正案的分部分表决:第八十九条丨修正案的表决:第九十条丨提案的表决:第九十一条丨选举:第九十二条丨选举:第九十三条:丨选举:第九十四条丨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第九十五条

 

会议的掌握

紧急特别会议

第六十三条 PDF

  不论本规则其他各条如何规定,除非大会另有决定,大会在举行紧急特别会议时,只应召开全体会议,直接审议请求召开紧急特别会议时要求审议的项目,无须先交总务委员会或任何其他委员会讨论;紧急特别会议的主席和副主席应分别由大会前一届会议的主席和副主席所属各国代表团的团长担任。[见引言第13段 PDF]

秘书长的报告

第六十四条 PDF

  关于将秘书长报告的任何一部分不经辩论即发交一主要委员会的提案,应由大会予以决定,无须先交总务委员会讨论。

交付委员会讨论

第六十五条 PDF

  除非大会另有决定,大会对议程上的任何项目,在尚未收到受理委员会关于这个项目的报告前,不作最后决定。

讨论主要委员会的报告

第六十六条 PDF

  对于在大会全体会议上讨论任何主要委员会的报告的问题,如全体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一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国认为有此必要,则应由全体会议加以讨论。这种提案应不经辩论即付诸表决。[见引言第11段 PDF]

法定人数

第六十七条 PDF

  大会至少须有三分之一大会成员国出席,主席才可宣布开会并准许进行辩论。任何决定必须在有过半数的成员国出席时才能作出。[见引言第30段 PDF]

发言

第六十八条 PDF

  任何代表事先未得主席允许,不得在大会发言。主席应按代表请求发言的先后次序请他们发言。如发言者的言论与所讨论的议题无关,主席可敦促他遵守规则。

优先发言

第六十九条 PDF

  委员会的主席和报告员为解释其委员会作出的结论,可优先发言。

秘书处的说明

第七十条 PDF

  秘书长或秘书长指定为其代表的秘书处人员,可随时就大会所审议的任何问题,向大会提出口头或书面说明。

程序问题

第七十一条 PDF

  代表可在讨论任何事项时提出程序问题,主席应立即按议事规则对该程序问题作出裁决。代表可对主席的裁决提出异议,主席应立即将此异议付诸表决。主席的裁决,除非被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国过半数所推翻,仍应有效。提出程序问题的代表不得就所讨论事项的实质发言。[见引言第11PDF]

发言时间的限制

第七十二条 PDF

  大会可限制每一发言者的发言时间和每一代表对任何问题的发言次数。在对规定上述限制的动议作出决定前,可由两名赞成和两名反对这个动议的代表发言。在有限制的辩论中,如某一代表发言超过规定的时间,主席应立即敦促他遵守规则。[见引言第11和34PDF]

发言报名截止、答辩权

第七十三条 PDF

  大会主席可在辩论过程中宣布发言者的名单,并可在得到大会同意后宣布发言报名截止。但在主席宣布发言报名截止后,会上如有发言引起答辩问题,主席可准许任何成员国行使答辩权。

暂停辩论

第七十四条 PDF

  代表在讨论任何事项的过程中可提出暂停辩论所讨论项目的动议。除原提议人外,得由两名赞成和两名反对这个动议的代表发言,然后应立即将该动议付诸表决。对于根据本条规定发言者,主席可限制其发言时间。[见引言第11段 PDF]

结束辩论

第七十五条 PDF

  代表可随时提出结束辩论所讨论项目的动议,不论是否有其他代表已要求发言。主席应只准许两名反对结束辩论的人就结束辩论的问题发言,然后应立即将该动议付诸表决。如大会赞成结束辩论,主席应宣布辩论结束。对于根据本条规定发言者,主席可限制其发言时间。[见引言第11段 PDF]

停会或休会

第七十六条 PDF

  代表在讨论任何事项的过程中可提出停会或休会的动议。此种动议应不经辩论即付诸表决。对于提出停会或休会的动议者,主席可限制其发言时间。[见引言第11段 PDF]

程序性动议的先后次序

第七十七条 PDF

  在不违反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下,下列动议按照其排列的次序,应优先于提交会议的其他一切提案或动议:

  (甲)停会;

  (乙)休会;

  (丙)暂停辩论所讨论项目;

  (丁)结束辩论所讨论项目。

提案和修正案

第七十八 PDF

  提案和修正案通常应以书面送交秘书长,由秘书长将复制本向各代表团散发。作为一般规定,任何提案不得在大会会议上加以讨论或表决,除非其复制本至迟已于会议前一天散发给所有代表团。但修正案或程序性动议的复制本即使尚未散发或仅于当天散发,主席仍可准许对这些修正案或动议进行讨论和审议。

关于权限的决定

第七十九条 PDF

  在不违反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况下,任何要求决定大会是否有权通过某项提案的动议,应在有关提案付诸表决前先付诸表决。[见引言第11段 PDF]

动议的撤回

第八十条 PDF

  动议未经修正的,可由原提案人在表决开始前随时加以撤回。已撤回的动议可由任何成员国重新提出。

提案的重新审议

第八十一条 PDF

  已通过或否决的提案,不得在同一届会议中重新审议,除非大会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国三分之二多数决定重新审议。主席应只准许两名反对重新审议的动议的人就该动议发言,然后立即将该动议付诸表决。

 

表决

表决权

第八十二条 PDF

  大会之每一成员国,应有一个投票权。[第八十二、八十三和八十五条均系转载《宪章》第十八条的三项条款原文]

三分之二多数

第八十三条 PDF

  大会对于重要问题之决议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之成员国三分之二多数决定之。此项问题应包括: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建议,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之选举,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理事国之选举,依《宪章》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寅)款所规定托管理事会理事国之选举,对于新会员国加入联合国之准许,会员国权利及特权之停止,会员国之除名,关于施行托管制度之问题,以及预算问题。[第八十二、八十三和八十五条均系转载《宪章》第十八条的三项条款原文]

第八十四条 PDF

  大会对于重要问题提案修正案的决定以及对于此种提案分部分付诸表决的部分的决定,应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国三分之二多数作出。[见引言第14段 PDF]

简单多数

第八十五条 PDF

  大会对于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问题的决定,包括另有何种事项应以三分之二之多数决定之问题,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之成员国过半数决定之。[第八十二、八十三和八十五条均系转载《宪章》第十八条的三项条款原文]

“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国”一语的意义

第八十六条 PDF

  本规则各条内“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国”一语是指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成员国。弃权的成员国应被认为没有参加表决。

表决方法

第八十七条 PDF

  (甲)大会通常以举手或起立的方式进行表决,但任何代表都可请求进行唱名表决。唱名表决应从主席抽签决定的成员国开始,按成员国国名英文字母的次序进行。唱名表决时,每一成员国的国名均应点到,由成员国代表一人回答“赞成”、“反对”或“弃权”。表决结果应按成员国国名英文字母的次序列入记录。

  (乙)大会用机械设备进行表决时,应以无记录表决代替举手或起立表决,以记录表决代替唱名表决。任何代表都可请求进行记录表决。进行记录表决时,除非有代表提出请求,大会应免去成员国唱名的程序;但表决的结果应以唱名表决的同样方式列入记录。

  [见引言第28段 PDF]

表决守则

第八十八条 PDF

  在主席宣布表决开始后,除为了与表决的实际进行有关的程序问题外,任何代表不得打断表决的进行。除无记名投票外,主席可准许成员国在表决前或表决后解释其投票理由。主席可限制此种解释的时间。主席不得允许提案或修正案的原提案人解释其对自己的提案或修正案的投票理由。[见引言第11段 PDF]

提案和修正案的分部分表决

第八十九条 PDF

  任何代表可提议将提案或修正案的各部分分别付诸表决。如有人对分部分表决的请求提出反对,应将主张分部分表决的动议付诸表决。主席应只准许两名赞成和两名反对该动议的人发言。该动议如获通过,提案或修正案中已通过的各部分随后应合成整提案或修正案中已通过的各部分随后应合成整体再付诸表决。如提案或修正案的各执行部分均遭否决,则应认为整个提案或修正案已被否决。[见引言第11段 PDF]

修正案的表决

第九十条 PDF

  如对某项提案有修正案,修正案应先付诸表决。当对某项提案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修正案时,大会应先就实质内容距离原提案最远的修正案进行表决,然后就次远的修正案进行表决,直至所有修正案均经表决为止。但如一个修正案的通过必然意味着另一修正案的否决,后一修正案不应再付诸表决。一个或数个修正案如获通过,应将修正后的提案付诸表决。仅对一项提案加以增删或部分修改的动议,应视为对该提案的修正案。[见引言第11段 PDF]

提案的表决

第九十一条 PDF

  如对同一问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提案,除非大会另有决定,应按照提出的先后次序付诸表决。大会每表决一项提案后,可决定是否将下一项提案付诸表决。

选举

第九十二条 PDF

  一切选举应以无记名投票进行。[见附件五第58段。另见引言第54段 PDF]

第九十三条 PDF

  只选举一个人或一个会员国时,如第一次投票后无候选人获得法定多数票,则应举行第二次投票,这次投票只限于得票最多的两个候选人。第二次投票结果双方所得票数相同而法定当选票数为过半数时,主席应抽签决定其中之一当选。如需三分之二多数才能当选,则应继续举行投票,直至有一个候选人获得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二为止;但如第三次投票仍无结果,则可投票选举任何合格的人或会员国。如此种无限制的投票进行了三次仍无结果,以后三次的投票应只限于第三次无限制投票中得票最多的两个候选人;此后三次的投票又应为无限制投票,依此交替进行,直至某一人或会员国当选为止。这些规定不应妨碍应用第一四三条、第一四四条、第一四六条和第一四八条。

第九十四条 PDF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任空缺须在同样条件下同时补足时,应由在第一次投票中获得法定多数的候选人当选。如获得法定多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出的人员或会员国的数额,应再举行投票以补足余缺,这些投票只限于上次投票中得票最多且其数目不超过应补余缺两倍的候选人;但如第三次投票仍无结果,则可投票选举任何合格的人或会员国。如此种无限制的投票进行了三次仍无结果,以后三次的投票应只限于第三次无限制投票中得票最多且其数目不超过应补余缺两倍的候选人;此后三次的投票又应为无限制投票,依此交替进行,直至全部空缺补足时为止。这些规定不应妨碍应用第一四三条、第一四四条、第一四六条和第一四八条。

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

第九十五条 PDF

  就选举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时,如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应在第一次表决后四十八小时内举行的另一次会议上进行第二次表决,并应在议程上写明将对有关问题进行第二次表决。如第二次表决结果赞成和反对票数仍相等,该提案应视为已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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