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议事规则
九、记录
会议记录和录音记录
(甲)大会与裁军和国际安全委员会(第一委员会)会议的逐字记录应由秘书处编制,并在得到会议主持人的同意后提交上述两个机构。大会应决定其他主要委员会以及任何附属机构和特别会议的会议记录方式。大会的任何机构不得同时兼有逐字记录和简要记录。
(乙)大会及各主要委员会会议由秘书处制成录音记录。如各附属机构和特别会议作此决定,其会议过程亦应制成录音记录。[见引言第34段 ]
决议
大会通过的决议应由秘书长于每届会议闭幕后十五天内分送联合国会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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