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议事规则

七、秘书处

秘书长的职责:第四十五条丨秘书长的职责:第四十六条丨秘书处的职责:第四十七条丨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工作的报告:第四十八条丨《宪章》第十二条所规定的通知: 第四十九条丨关于秘书处的条例:第五十条

 

秘书长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PDF

  秘书长在大会及其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的所有会议上以秘书长的身份执行职务。他可指定一位秘书处人员在这些会议上代行他的职务。[本条直接依据《宪章》的规定(第九十八条)]

第四十六条 PDF

  大会和大会设立的委员会或附属机构所需要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供和领导。

秘书处的职责

第四十七条 PDF

  秘书处应接受、翻译、印刷和散发大会及其委员会和机构的文件、报告和决议;口译会议发言;编制、印刷和散发会议记录;保管并妥善保存大会的归档文件;将大会的所有文件分送联合国会员国,并进行大会所要求的所有其他工作。

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工作的报告

第四十八条 PDF

  秘书长应就联合国的工作向大会提交年度报告和必要的补充报告。秘书长至迟应于大会开幕前四十五天将年度报告分送联合国会员国。[本条直接依据《宪章》的规定(第九十八条)]

《宪章》第十二条所规定的通知

第四十九条 PDF

  秘书长经安全理事会之同意,应于大会每次会议时,将安全理事会正在处理中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通知大会;于安全理事会停止处理该项事件时,亦应立即通知大会,或在大会闭会期间内通知联合国会员国。[本条系转载《宪章》条款原文(第十二条第二项)]

关于秘书处的条例

第五十条 PDF

  大会应制定关于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条例。[本条直接依据《宪章》的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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