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操守
专业精神、道德和行为操守
设立法律援助办就是要打造一个专业律师办公室。因此,法律援助办所有法律干事都经过适当培训,有资格在相关国家司法管辖区内执业,并遵守各自司法管辖区的道德守则。此外,法律援助办还有自己的行为守则(全文如下),其律师还受到适用于争议法庭和上诉法庭的《法律代理人和诉讼当事人行为守则
》的约束。这些守则的一些关键内容包括:
- 为当事人保密
- 为当事人最大利益服务的责任
- 对正义和对法院所负的责任
联合国内隶属于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办公室(法律援助办)的法律顾问行为操守指导原则
1. 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在《联合国宪章》及其现行法律、司法原则和法律道德的框架内,对当事工作人员、前工作人员或受影响的工作人员受扶养人负责。
2. 法律顾问应具备处理所涉事项的公认能力,并能够投入必要时间,以提供充分的法律咨询、援助和代理。
对客户的责任
3. 在所有涉及当事人利益的事项中,法律顾问应遵守委托关系所要求的高度尽责标准。作为代理人,法律顾问的言行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处境。
4. 法律顾问应客观地为当事工作人员提供咨询,并充分重视其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和作为对法院负有义务的人员的职责。为此,法律顾问应力求尽可能充分地了解事实,并从各个方面以及与此有关的法律、条例、判例和其他法律规定加以考虑。如果当事工作人员的案件在法律上不大可能胜诉,因而不宜寻求正式的法律补救办法,法律顾问应视需要告知当事工作人员。
5. 法律顾问应向当事人通报法律或补救程序中的任何拖延和不确定情况,并建议当事人在各个阶段均应寻求利用一切合理可能的机会通过谈判达成适当和解,但和解应尊重工作人员的权利和利益。法律顾问应在当事人同意的范围内主动提供协助或开展此类谈判。
6. 在纪律事项上,法律顾问个人关于是否存在过错的意见无关紧要。法律顾问既然承担了为受指责方提供咨询和代理的责任,就将设法提出一切适当的抗辩。
7. 法律顾问应在这些原则框架内,尽其所能发挥知识和能力,努力推进当事人的主张。
8. 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不得谋求或接受任何物质报酬或利益(法律援助办的法律干事领取联合国薪金除外),也不得谋求或接受任何职业上的好处。法律顾问也不得因担心对其本人造成不利后果而不提供意见或不采取其认为适当的任何行动。法律顾问在履行对当事人的职责时,不得寻求或接受来自任何方面的指示,但因法律顾问/当事人关系而产生的指示除外。
9. 法律顾问不得在涉及任何利益冲突的事项上提供咨询或采取行动,不论是涉及个人利益的冲突,还是因其代表本组织履行的职责性质所引起的冲突,或其他冲突。此外,法律顾问应避免就可合理认为存在上述冲突的任何事项提供咨询或采取行动。如果出现任何此类问题,法律顾问必须将所有相关事实告知当事人或潜在当事人。
10. 所有在职工作人员和前工作人员均有权得到法律顾问的援助。不过,法律顾问可以拒绝就任何事项提供咨询或采取行动,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不正当理由进行歧视。
11. 法律顾问只有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能退出其同意采取行动的任何事项。“正当理由”应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试图坚持采取的行动不符合《联合国工作人员细则和条例》、法律和法律职业道德规定的法律顾问职责以及法律顾问作为对法院负有义务人员对两法庭所负职责。当事人如果持续不与法律顾问合作或不听从法律顾问的建议,或法律顾问与当事人之间的保密或信任遭到严重破坏,可能导致法律顾问退出案件。如果当事人聘请或正式委托外部法律顾问处理其法律代理事宜,法律顾问也可退出,除非达成了具体的共同法律顾问安排。
12. 即使在法律顾问/当事人关系结束后,法律顾问仍应为当事人保密。
对法律和本组织的责任
13. 法律顾问在陈述当事人案件时以及在履行其任何职责时不得故意歪曲事实。法律顾问也不得故意曲解任何相关法律、规则或条例的内容。
14. 法律顾问应遵守所有相关时限,如因其无法控制的原因无法遵守,则应努力及时延长时限。
15. 法律顾问应对其所从事的诉讼程序保密。
16. 法律顾问应对与其所处理事项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待以应有的礼貌和尊重。法律顾问有责任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以坦率且尽职尽责地探究有关事项,但在案件的所有情形和情况下,均应避免提出缺乏证据或与案件无关的不诚信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指控。
17. 法律顾问在与其职务有关的一切事务中均应遵守国际公务员所应遵循的正当得体和诚信最高标准。法律顾问在履行职务时,应避免作出可能损害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办公室权威、独立性和声誉的言论或行为。
“保密是法律职业的基石之一。重要的是,您作为客户知道你对我说的任何话都会得到严格保密,只有在您允许的情况下才会披露。这不仅是我对客户的责任,而且也是我在本国司法管辖区宣誓成为律师所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
法律援助办法律干事 布兰登•加德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