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经社会区域机构
亚太经社会有下列四个区域机构,各设主任一名,向执行秘书负责:
(a) 亚洲及太平洋通过副农作物发展减轻贫穷中心;
(b) 亚洲及太平洋统计局;
(c) 亚洲及太平洋农业工程和机械中心;
(d) 亚洲及太平洋技术转让中心。
18.2 区域机构的核心职能如下:
(a) 按照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亚太经社会通过的有关规章和政策决定制定并执行各机构的工作方案;
(b) 进行各机构专长领域的研究,拟订与各项研究有关的提案和建议,安排举办培训课程,分析资料并向委员会成员国和准成员国传播;
(c) 制定并执行技术合作方案,建立各自工作领域的国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