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和组织
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亚太经社会)秘书处:
(a) 通过区域和分区域合作与一体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b) 作为联合国系统亚太经社会区域内一般性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的主要论坛;
(c) 拟订和推动与该区域的需要和优先事项相称的发展援助活动和项目,并作为有关业务项目的执行机构;
(d) 为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提供实质性服务和秘书处服务并提供文件;
(e) 在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内,从事研究、调查和其他活动;
(f) 应各国政府要求提供咨询服务;
(g) 制订并执行技术合作方案;
(h) 使亚太经社会的活动与联合国总部各主要部厅以及各专门机构和政府间组织的活动协调。
亚太经社会秘书处下设本公报所列的各组织单位。
亚太经社会秘书处由一名副秘书长级的执行秘书领导。除本公约具体规定的职能外,执行秘书和负责每个组织单位的官员,还按照秘书长公报ST/SGB/1997/5及其修订本ST/SGB/2002/11的规定,行使适用于其职能位置的一般职能。